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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市西堤三路19号2004、2005、2006、2007号商务公寓
邮编:543002
法定代表人:刘岩
委托代理人:陈丽君,电话:135****点击查看8858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人名称:****点击查看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我公司在2024年12月6日参与****点击查看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在资格、符合审查中被告知:“没有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服务名称要求”,因此终止磋商,本次废标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询问,答复我司在竞标标价表中的
“服务名称”填写不准确,但该项“服务名称”为竞标标价表内条目。招标文件对竞标标价表中“服务名称”没有进行注明及填写要求,投标人将“服务名称”填写为“服务对象名称”****点击查看公司在竞标标价表中已正确填写竞标报价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供应商名称,在投标文件长达1755页的内容中对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进行了全面响应,即表明本次报价为该项目的报价,不存其他在任何混绕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即表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而本次招标文件中对竞标标价表中“服务名称”没有进行任何注明、标明填写的要求和条件,因此该项条款属于非实质性条款。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中表述:“评标委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综合上述、投标人将“服务名称”误解为“服务对象名称”属于形式上不一致,但已正确填写竞标报价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供应商名称,且在投标文件中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进行了全面响应,属于实质性内容相一致,评标专家应当认定实质重于形式,不可形式主义,直接否决投标。
质疑答复: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核实,****点击查看小组成员进行协助质疑答复,****点击查看小组一致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维持原采购结果。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点击查看质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