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正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一)[项目编号CZ20250309]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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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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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点击查看于2025年7月10日发布的“****点击查看2025-2026年度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现有投标人对发布项目提出相关询问,经与招标人沟通确认后现对相关询问作如下答复:

一、答疑内容:

1、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同类业绩”评审要求中,如果合同没有体现金额的,提供业主方出具的合同金额证明是否可以作为合同金额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得分

回复:若业绩(合同)未能体现金额,投标文件中提供业主方(甲方)出具的业绩(合同)金额证明同样可以作为业绩(合同)金额证明材料,可计算得分。

2、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同类业绩”评审要求中,若为内部邀标项目,没有公开招标,因此并无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否可以附上合同期内的所有发票为证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无法提供“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可提供该项业绩(合同)服务期内的所有发票作为证明材料。

3、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同类业绩”评审要求中,合同总金额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上面没有写明金额的,是否可以提供发票金额清单汇总及合同期内的所有发票作为金额的判定

回复:若业绩(合同)无法体现具体业绩(合同)总金额,可提供合同业主方(甲方)出具的业绩(合同)金额证明或该项业绩(合同)发票金额的汇总清单及合同期内的所有发票扫描件作为业绩(合同)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4、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的“保鲜配送能力”评审要求中,要求冷藏车须为E类或F类,车辆行驶证、发票(或出厂合格证书)均无法证明冷藏车所属类别,且车管所也无法提供证明资料,道路运输证虽可证明冷藏车类别,但本项****点击查看学校食材配送项目,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车型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车辆足以满足本项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因此是否可取消冷藏车须为E类或F类的评审要求

回复:若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或提供资料无法显示出冷藏车属于E类还是F类的,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中须写清楚拟投入本项目冷藏车所属E类还是F类,否则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定。若中标,冷藏车类型签订合同前需经招标人验收通过,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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