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婺城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2024年婺城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于 2024-08-01
金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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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2024年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省**市婺**八一南街415号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水务局、**市****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市宾虹西路2666****点击查看政府北楼四楼、**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点击查看 **市武**熟溪街道**花苑一区16幢3号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对2024年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于2024年6月17****点击查看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派遣代表参与采购评审活动是其法定权利之一。
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本机关认为:所谓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表王**所属单位与供应商存在持股关系,故而称王**为该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说法是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回避制度”的扩大解释。经调查,本机关未发现采购人代表王**与****点击查看**公司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对于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专家组建违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条款”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于提起投诉之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对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本机关不予受理。
此外,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注意到:通过“信用中国”(www.****点击查看.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查询,****点击查看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公司的被罚款数额也未达到财政部关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的标准,同时信用中国所公示的****点击查看行政处罚结果中仅有罚款,未发现“在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条款,因此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无明确的****点击查看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审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规定。
通过调取查看本项目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和本项目《评审报告》,代理机构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点击查看小组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点击查看小组确认,所有供应商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代理机构在本项目《评审报告》中也已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在投诉处理阶段,****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于7月22日协助投诉处理时答复意见:认为****点击查看的报价不存在“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确认其报价合理有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没有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投标之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投诉人的“严重低于其他三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位的报价”、“****点击查看公司过低的投标报价”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供应商的的技术商务得分中主观得分,取决于其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中主观评审因素的得分,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供应商主观打分具体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专家5)个人主观打****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而投诉人主张专家5评审不公正,却未能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充分、确凿的证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专家5对其主观打分均为满分(商务技术分主观分总分为78分,专家5给中标单位打分为满分78分),系统显示,本项目实际主观分总分为61分,专家5给中标单位打分为61分。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仅以此认定专家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正,投诉人对其主张“专家5评审严重偏向”亦未能明确线索指向,也未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据此,对于投诉人有关投诉事项4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2024年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点击查看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女士
3、联系电话:0579-****点击查看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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