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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击查看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县**瑶族乡营盘****点击查看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0008
我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书面方式递交的关于“****点击查看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报价存在规律性及串标行为。
事实依据: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答复1: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均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质疑供应商提****点击查看公司中标结果报价明显存在规律性报价仅为质疑供应商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过程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仅以投标人的注册地址相近或者为同一区域,即提出相应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分得分结果存在倾向性。
事实依据: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答复2:经核查,****点击查看委员会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经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推选出中标候选人。质疑供应商提出评分得分结果存在倾向性,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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