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澄清公告(第一次)(2025-JQ02-F1062)

综合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澄清公告(第一次)(2025-JQ02-F1062)

发布于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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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发布时间:2025-04-18】

我部于2025年04月15日 发布了2025-JQ02-F1062综合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前期供应商对技术参数提出疑问,经采购单位确认,对技术参数作出以下解释。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二、技术要求/(3)餐饮服务/★2.1.2中餐厨师具备五年以上餐饮服务相关工作经历,取得中级以上厨师证,其他人员****点击查看公司经历,拥有健康证。

上述技术参数中厨师证需要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不得提供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供应商被取消或者放弃中标资格的,剩余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达到需要递补投标供应商数量2倍时,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排名依次递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递补供应商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在原有效期结束前,递补供应商可作出**有效期的书面承诺。 关于质疑:一)质疑文书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质疑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2.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质疑函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供应商应当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质疑受理单位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应当一次性进行补正。 二)质疑不予受理情形 1.质疑供应商未参与质疑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对其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的质疑除外)。 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3.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的质疑期限。 4.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文书内容的要求。 5.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 6.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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