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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项目名称:增加应急安保力量的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6万元 |
| 项目描述: ****点击查看法院安全防线,实现日常值守与专项安保双线并行、各司其职,需增补应急安保人员8名,专职负责应急备勤、重点区域严控、突发险情处置等专项工作。 |
| 成交供应商名称及金额: ****点击查看,成交金额232400元,响应采购需求无偏差。 |
|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说明: 我院采用邀请竞标方式采购,共有三家供应商报名: 1.****点击查看 2.**市大鹏****点击查看公司 3.****点击查看**公司 ****点击查看小组,通过查阅报价材料,从报价响应、资质、同类业绩、服务能力、价格金额等方面逐一比较,最终结果为推荐****点击查看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上述采购结果经我院2026年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 |
| 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点击查看 地址: **市**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0755-****点击查看1909 监督部门:****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办公室 地址:**市**区景**路9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0755-****点击查看8666 公告日期: 2026年月日 |
一、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