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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保改专班办〔2025〕3号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按照《****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要求,以及《****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对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类项目、改建类项目和纳入管理类项目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变更、撤销、注销和项目退出、续期等管理工作。
**类项目是指利****点击查看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在建的项目。
改建类项目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
纳入管理类项目包括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产业园区宿舍,存量闲置的商品房、政府公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住房项目。
二、申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2023年1月8日印发《****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3〕1号)前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以及改建、存量盘活、和收购存量商品房改造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一管理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
(一)**类项目
1.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2.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八年,****点击查看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
3.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改建类项目
1.改建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2.改建项目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已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行政审批部门已办结预售许可注销手续。
3.改建项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改建项目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设立有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其中属于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的,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改建项目不能有新、扩建的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纳入管理类项目
1.实施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2.纳入管理类项目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且土地、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已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行政审批部门已办结预售许可注销手续。
3.纳入管理类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纳入管理类项目符合环保、卫生、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确定后****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点击查看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类项目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建设手续。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按建设进展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在建工程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设计图、标准层平面图、户型配比表等内容。
5.项目运营方案。面向社会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运营单位信息、需求摸底信息、出租方式、租金价格、房源情况、供应对象、装修标准及运营期限等内容。定向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经建设单位、园区管理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或部门盖章认可后的运营和租金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编制要求详见附件5)。
6.若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产权单位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书面意见。
7.承诺事项(包括有项目运营期间承诺执行的租金标准、项目运营年限等内容)。
(二)改建类项目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改建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改建前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改建(改造)技术方案、户型配比表等,可根据需要,包含必要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工程等内容(建设内容要点详见附件6)。改建(改造)类项目应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规范标准,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卫生、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涉及环境和结构安全的,还应提交相关评估报告。改造工程规模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5.项目运营方案。面向社会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运营单位信息、需求摸底信息、出租方式、租金价格、房源情况、供应对象、装修标准及运营期限等内容。定向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经建设单位、园区管理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或部门盖章认可后的运营和租金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编制要求详见附件5)。
6.若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产权单位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改建并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运营的书面意见;房屋涉及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另需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7.承诺事项(包括有项目运营期间承诺执行的租金标准、项目运营年限等内容)。
(三)纳入管理类项目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建设手续。提供盘活纳管前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在建棚户区改造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按建设进展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在建工程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另需提供建设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设计图、标准层平面图、户型配比表等内容。
4.项目运营方案。面向社会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运营单位信息、需求摸底信息、出租方式、租金价格、房源情况、供应对象、装修标准及运营期限等内容。定向出租的,运营方案应包含经建设单位、园区管理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或部门盖章认可后的运营和租金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编制要求详见附件5)。
5.若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涉及委托实施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委托实施盘活纳管授权委托书;房屋涉及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另需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盘活纳管的书面意见。
6.承诺事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期间承诺执行的租金标准、项目运营年限等内容)。
四、审查流程
****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及时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并尽快审查。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遵守如下流程:
(一)初审。****点击查看建设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项目申请材料,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实地勘查核验等方式,提出初审意见。
(二)联审。初审通过后,****点击查看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国资、工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应急和税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应列明审查方案、审查内容、实地勘查核验等情况,联合审查可采取多部门会签方式进行。
(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将联合审****点击查看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申请项目现场(如有)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发放统一制定的《项目认定书》,并自《项目认定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点击查看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项目现场(如有)对外公布。
(五)项目认定书备案。****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在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应及时向本级发展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将《项目认定书》(原件)2份和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复印件)2份****点击查看建设部门。****点击查看建设局负责汇总全市《项目认定书》和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并上传至**保障性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五、项目认定书管理
(一)期限管理
未享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享受中央或自治区专项奖补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待续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由非产权单位实施的**类、改建类和存量盘活类项目,运营期限应不超过产权单位授权委托运营协议书约定的期限。
(二)退出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退出运营管理,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到期自动失效,项目主体应提前三个月将相关情况通知承租人。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项目主体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项目认定书》到期自动失效,其中房屋产权人非项目主体的,房屋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项目主体(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运营管理工作。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未满时,项目主体提出退出运营管理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情况的,项目主体(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审查同意退出后,项目主体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奖补资金,并及时向自然**、税务及供水、供电和供气等部门单位报备,房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回归原用途管理。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项目主体未按规定提交续期申请,且未按期退出运营管理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续期管理
需要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项目主体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前三个月内,****点击查看建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续期,其中项目主体非房屋产权人的,另需提交新的项目主体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委托运营协议书。
(四)变更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建设套数发生变化的,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认定书变更,提交变更申请、说明等变更申请材料。原《项目认定书》发放部门应重新核定变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变更手续。
(五)撤销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点击查看建设部门核实,****点击查看政府撤消其《项目认定书》,取消其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予以查处。
1.取得《项目认定书》之日起1年内,**、改建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并实质性开工(改造)建设,存量盘活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正式投入使用的;
2.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或者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3.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擅自提高租金,违反租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4.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或违规经营的;
5.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要求,需要予以撤消的。
(六)注销管理
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新供应土地除外)、用地、规划、环保、施工和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完善相关手续,或者因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点击查看政府审查同意后,注销其《项目认定书》,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点击查看建设部门要及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果、续期管理、变更管理、撤销管理、注销管理等信息,****点击查看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项目现场(如有)向社会公开,抄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国资、工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应急、税务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落实或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报本级发展保****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点击查看建设部门备案。
(二)各级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信息透明度,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监督之下,筑牢廉洁从业防线。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点击查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保房控办发〔2024〕3号)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建)认定书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管理)认定书
5.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方案编制要求
6.改建(改造)类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建设内容要点
**市保障性住房和**村改造
****点击查看办公室(代章)
2025年7月22日
(联系科室: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