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748.00 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金逐年递增3%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租金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仅限住宅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房屋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应自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履约保证金:首年成交租金的1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租赁期间,于承租方生产经营及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具体以相关单位收费标准为准。 6、承租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规约;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经营餐饮(除非不涉及明火、油烟)、开办私人会所、一桌餐、殡葬及黄、赌、毒等;不得经营有污染、违法、噪音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 7、标的房屋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实地现状为准。甲乙双方对房屋共同进行验收,并对房屋现状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承租方应在三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主张并经出租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场地交付承租方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8、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前,需向出租方上报装修设计方案,经出租方审批后方可进场装修。如需装修或改造,应在出租方书面同意且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实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内如需增加排水排污等改造行为,承租方需提供改造方案,同时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10、承租方要妥善保管财物并实行财产保险,如发生失窃、遗失、损毁、灭失等意外损失,责任自行承担。 11、承租方在承租的房屋内应严格按照规范铺设水、电、气等设施的管路、管线,并规范使用水、电、气、高能耗电器等设施,按消防规定配置灭火设施,不得擅自私拉乱接水、电、气等,违规违章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给出租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承租人及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 12、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房屋及附属物有妥善使用及承担日常维护与修缮责任,因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损毁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13、承租方竞得后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前,承租方不得更改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让房屋,且承租方使用该房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14、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前,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及拆除。 15、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
| 租期 | 五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5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