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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击查看电梯维保服务采购的澄清公告
致各供应商:
我方于2025年06月30日本项目质疑函,质疑内容为:“在招标文件评分表中,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中标公示截图,且业绩时间范围限定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但在实际业务中,该要求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部分项目在中标后,由于地方政策差异、项目特殊性等原因,并未按照常规流程进行中标公示;另一方面即便项目有中标公示,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受网络平台数据存储期限、网站更新改版等因素影响,相关中标公示信息也不能完整获取。这就导致部分真正具备丰富电梯维保服务经验与能力的供应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此项要求,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
经与采购人研究确定,本项目将作如下澄清:
一、“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分表”“类似业绩”中,“注:供应商须提供中标公示截图及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修改为“注:供应商须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二、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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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7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