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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神州****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卜乐
地址:**自治区**市**区**东街9号呼****点击查看医院院内西门北面一间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文胜
地址:**市新**丁香路2号
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
投诉人**神州****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购买物业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是否真实性问题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2024年5月21日,****点击查看公司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门诊部、****点击查看公司和****点击查看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原件及已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5月24日,****点击查看公司向本局****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门诊部分别于2022年5月4日和2023年5月5日签订的合同金额均为32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服务验收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评价》、《保洁质量考核表(杨喜军门诊)》;****点击查看医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和2023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4万元、48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评价》和《保洁****点击查看医院)》;与****点击查看医院分别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10月8日和2023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3万元、52万元和52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服务验收报告》和《世纪医院物业考核表》。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证实,****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点击查看开发区****点击查看门诊部****点击查看医院对物业服务进行了验收和考核,合同内容不存在虚假。
二、****点击查看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问题
2024年4月26日,本项目采购人呼****点击查看医院向本局出具的《答复函》中载明:“我院在收到《答复通知书》后就投诉人质疑事项和质疑内容对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中标单位现办公场所位于**市****点击查看**广场D座3楼304室内,中标单位解释为由于现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注册时营业地址同属于**区,不属于跨行政区域的变更,因此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并未变更,现办公地址已启动多时。中标单位现场提供了投标业绩合同的彩印件,中标单位的注册成立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呼****点击查看医院同时****点击查看公司办公场所照片,****点击查看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时的照片。
依据以上材料可以证实,****点击查看公司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虽不一致,但实际经营场所中有相应的办公设施,并配备了工作人员,呼****点击查看医院对该公司的履约能力未提出质疑。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点击查看大学东街18号****点击查看
联系人:政府采购科 0471-****点击查看209
****点击查看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