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约保证金:500,000.00 元。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首年租金****点击查看4123.29元,挂牌价总价溢价的,首年租金同比例溢价,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包括所有贵金属重新加工及提纯)、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承租方未妥善保管、使用,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及时整改,并要求承租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8.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在租赁物交付且验收合格后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出租方不配合或生产厂家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的除外);上述事件发生时,承租方应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各方根据租赁物情况,作如下约定: (1)如承租方已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方继续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履行其他义务。 (2)如承租方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方付完款后,租赁物所有权提前转让给承租方。 9、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自交付承租方之日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若出租方因此遭受任何索赔、诉讼,导致出租方支付或垫付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承租方应无条件立即给予支付。承租方因此向第三方索赔的,出租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10、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1、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2、租期届满且承租方付清租金后,租赁物所有权、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3、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等。(**国有企业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