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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盛德
联系人:陈爱球
质疑项目名称:**县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租赁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日期:2025年8月5日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8月5日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收到《质疑函》转采购单位征询意见,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说明材料,****点击查看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报价涉嫌恶意低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报价一览表中“终端安全管理系统”的投标报价为人民币387600元,明显偏离合理成本范围,其报价无法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以“P图造假等高科技”方式虚假应标,虚假响应获得评标“技术性能分”。
答:关于低于成本问题,《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为了解此投标价格能否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履约,我中心致函****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要求其对该报价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对此进行说明:“该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县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租赁服务,“终端安全管理系统”实为整体服务项目内容中的技术配套服务模块,单项报价不代表单项采购成本,本公司项目整体报价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要求,并承诺提供的服务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点击查看公司非最低价中标。”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对低于成本的报价作出具体规定或限制时,供应商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报价的高低是市场行为,报价的风险由自身承担。在招标文件未对分项报价作出具体限制时,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节各分项目报价的高低。如中标人因报价较低而未依约履行合同,应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关于低价审查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异常低价审查****点击查看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对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作出具体量化规定时,****点击查看委员会进行专业判断。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综合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没有证据证明该供应商投标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故而认为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同时,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五名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中排第三,不是本项目最低的投标报价。****点击查看委员会未要求中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不违反评审程序。
关于中标人通过P图造假虚假应标问题,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评标委员会并无技术手段或专门工具识别PS造假,在无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明显不合理情况时不能认定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评审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内容,并对真实性进行了承诺。收到质疑后,经函询中标人,其再次承诺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质疑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中标人P图。关于要求公示中标人投标文件相关投标截图或第三方测评报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该内容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同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公开。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2:****点击查看公司应得分为94.69分,与公布88.89分存在较大差距。
答:关于质疑人自行测算得分与实际得分不符,经核实,质疑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运维服务方案并未得到全部评委的完全认可,部分评委认为质疑人的方案未达到最高档次的要求。该部分评委对自己的专业判断理由作出了书面说明。关于主观分存在档次差异,评标委员会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基于自身专业能力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一主观评审因素不同的评委可能存在不同专业判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各评委主观评审因素评分应当一致。同时也未发现评委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违规行为。
关于质疑人要求全程参与本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更好监督采购人和中标人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我中心支持并鼓励其他投标供应商参与到验收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之规定,其他投标人如果有意愿,可以向采购人提出参与验收的申请,由采购人在项目验收时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发出邀请。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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