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2024年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本绩效评价项目 澄清文件 尊敬的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市**区2024年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本绩效评价项目(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一、澄清内容如下: 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中3.1资质要求原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能力”现更改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能力”。 二、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答疑澄清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发布的文件(含答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