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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行政区域 | **新区 | 公告时间 | 2025年05月20日 15:14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05月20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余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25-****点击查看251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新区香林北路165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25-****点击查看090 | ||
代理机构名称 | ****点击查看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新区香林北路243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25-****点击查看251 | ||
附件: | |||
附件1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9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5-05-29,更正为:2025-05-26。
原公告的代理机构地址:**省**市市本级**省**市**新区香林北路243号,更正为:**市**新区香林北路243号。
1.付款进度安排变更为:1、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供应商联,每月底汇总一次,并于次月第1至5个工作日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税务明细、《送货单》等全部结算凭证交与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全部结算凭证且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付款(成交供应商逾期对账或逾期提供结算凭证除外),因采购人财政一体化平台停审费用或其他合理正当原因而未能及时付款的,采购人免责,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按结算办法据实结算。
2.“3.4.其他要求”中增加:★结算办法: 1.结合《**省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数据》,采购人每月不定期选定**1****点击查看超市当日货物市场价作为参考比对,次月结账时,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当天单价,与抽查当天市场价作对比,若成交供应商报价高于抽查当天的市场价,那么本月所有物货按超出比例下浮后再按报价结算。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市场价格作为基础单价。 结算公式如下: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当天单价小于或等于采购人当日物货市场价时: 所有食材结算价格=结算时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基础单价*使用数量*成交统一折扣率。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当天单价大于采购人当日货物市场价时: 所有食材结算价格=结算时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基础单价*{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当天单价-采购人当日抽查货物市场价)/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当天单价)]}*使用数量*成交统一折扣率 。 注:抽查时若存在多种食材的送货单价高于基础单价的情况,则选择价差最大的食材进行计算。 2.实际使用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配送清单为准。 3.本项目预算金额为预估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按结算办法据实结算。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5月20日
1.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点击查看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2.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点击查看财政局,0825-****点击查看824。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新区香林北路165号
联系方式:0825-****点击查看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市**新区香林北路243号
联系方式:0825-****点击查看251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余女士
电话:0825-****点击查看251
****点击查看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