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告内容:第一条第4款第(3)项中“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租期满后出租方确定不影响二次招租后14天内付清(不计息)”更正为:“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租期满后出租方确定不影响二次招租后14天内付清(不计息)”;
2.其他内容不变。
出 租 方: **市****点击查看经济**社
竞租代理:****点击查看
时间: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