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告内容:第一条第4款第(3)项中“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租期满后出租方确定不影响二次招租后14天内付清(不计息)”更正为:“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租期满后出租方确定不影响二次招租后14天内付清(不计息)”;
2.原公告内容:第二条第4款中“竞租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更正为:“竞租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
3.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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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