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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火龙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定城佳怡水果摊销售的火龙果(2025.4.16),检验结论是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点击查看。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定城佳怡水果摊销售的火龙果(2025.4.16)。
该水果摊于2025年4月16日,****点击查看管理局委托****点击查看对位于**省****点击查看农贸市场内的**定城佳怡水果摊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火龙果(2025.4.16),抽样单编号:****点击查看。该公司出具该批样品检验报告书(No:A22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5019C),检验结论是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定城佳怡水果摊是在2025年4月16日经营火龙果,该负责人表示,该批次产品一共购进火龙果6KG,购进价格12元/KG;抽检4KG,销售了2KG,销售(抽检)的价格14元/KG,一共8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以上材料及相关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火龙果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点击查看机关调查溯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依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处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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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