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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户籍在册轮候家庭认租资格核查结果的公示已结束。根据《****点击查看关于2025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住保租〔2025〕014)》(以下简称《配租通告》)以及《****点击查看关于2025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户籍在册轮候人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结果的公示》有关规定,现将选房名单、选房排位以及选房签约流程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房名单及排位
按照核查结果,本次最终合格选房家庭1364户。现根据《配租通告》规定,按照1∶2的比例,确定入围选房家庭和候补入围选房家庭。合格选房家庭中,排名1~274位的274户为入围选房家庭,排名275~548位的274户为候补入围选房家庭,排名549位及以后的为递补选房家庭。具体名单及排位详见附件1-3,房源选完即止。
根据户籍在册轮候人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中的轮候排序,确定选房排位顺序。户籍轮候特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优先安排选房(选房顺序依据市公租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按照户籍轮候家庭的排位顺序确定入围认租家庭、候补入围认租家庭及递补认租家庭;其中,认租家庭如为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在所在序位中有优先选房权利,选房排位依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轮候排序确定。
二、选房签约有关事项
(一)选房时间
选房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至25日9:00-10:30,10:30-12:00,14:00-16:30,16:30-18:00。具体选房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
(二)选房地点及方式
选房地点:**市**区甲岸路17号一楼****点击查看
选房方式:合格家庭按照选房排位顺序依次选择对应配租面积标准的住房,对应房源选完即止。
选房现场场地有限,每个选房家庭限1人到场参加选房。
选房当日现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无法到场选房签约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具体服务指引详见附件5。
三、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点击查看或**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点击查看,投诉举报电话:****点击查看1800(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地址:**市**区甲岸路17****点击查看建设局一楼信访室。
**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四、重要提示
(一)合格家庭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数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非共同申请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政府令第352号,以下简称“352号令”)施行之日(2023年8月1日)后提交轮候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需具有在适用期限内的核对报告;若核对报告不在适用期限内,在册轮候人需重新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
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轮候申请的在册轮候人,认租本批次房源需提出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本次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但未获配住房或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的,后续轮候、认租申请、签约均需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后续认租时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须退出轮候册。若本次获配住房,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租家庭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但被民政部门中止收入财产核对,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
经审核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认租家庭,则不符合本批次配租资格要求且须退出轮候册,如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后续的资格核查结果公示期间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若复核结果报告未能在选房通告发布前出具,不纳入本批次选房名单。选房通告发布后复核通过的,保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四)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只可选择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含线上选房签约合同)。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五)在正选场次中,认租家庭成功选定住房但未在当天18点前办理完签约手续并缴纳押金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并计入弃选次数,其所选住房纳入次日待选房源。
(六)上述项目均属腾退房源再次供应,腾退房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使用痕迹,请各认租家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租。选房结果及剩余房源情况将在****点击查看网站公布。
(七)本次房源住房租赁合同仅作为住房租赁的依据,限于停车位配比,承租人****点击查看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管理单位相关规定。
(八)关****点击查看学区划分及学位问题,请****点击查看教育局的意见;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问题,****点击查看派出所,****点击查看不作任何承诺。
(九)2023年8月1日前提交申请进入轮候册的在册轮候人,本次认租并获配住房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后续管理按照35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十)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点击查看将依据《**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婚姻状况、抚恤定补优抚及残疾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已选定住房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签约完成后,****点击查看对承租家庭的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承租人存在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清退并处罚。
(十三)本次配租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点击查看将收回另行分配。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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