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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二路95号(原市牛奶场用地)经营场所:**市**二路95号(原市牛奶场用地)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国林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73****点击查看4425
贵公司关于2025年秋季学期至2027年秋季学期**县农村义务教育****点击查看学校食材配送服务(****点击查看)质疑函,本单位于2025年9月9日上午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1、“中标供应商需在配送地建立或租赁或合****点击查看基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理性依据:(1)保障食材源头质量可控:食堂食材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尤其是蔬菜、瓜果等生鲜类食材,其品质与种植环节直接相关。中标供应商自有或租赁或合****点击查看基地,可从种子选择、种植过程(如化肥农药使用)、采收标准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便于追溯食材源头,降低农残超标等安全风险,这是保障食堂就餐人员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2)提升供应稳定性:种植基地在应对市场季节性供应变化时更具灵活性,体现了中标供应商供应稳定性的能力。例如,当外部市场蔬菜供应紧张时,****点击查看基地有足够数量的商品可优先保障本项目的食材供应。(3)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点击查看学校食堂就餐人数众多,对生鲜食材的需求量大且要求持续供应,中标供应商自有或租赁或合****点击查看基地是具备稳定供货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的体现,与项目的实际运营需求相匹配。(4)该条款为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非资格响应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针对“13.中标供应商需在**县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点击查看公司。(如已在**县范围内注册具有法****点击查看公司的则不需要重新注册)”****点击查看公司已于2025年9月8日发布了澄清公告,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0日
附件信息:
(3.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