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类型:房产 |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880.0平方米 |
| 挂牌价:13.9万元/年 | 保证金:4.0万元 | |
| 报名开始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6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 17时00分00秒 |
| 标的名称:**市**区**东路1号第008栋第1-6层七年期租赁权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 建筑面积:880.0平方米 | 房屋结构:混合结构 | 房屋用途:-- |
| 房屋总层数:6层 | 房屋所在层数:1-6层 | 小区或院落名称:-- |
| 出租时长:7.0年 | ||
| 室内配置:以现状为准。 | ||
| 附属设施:具体以现场移交清点为准。 | ||
| 标的状态:实际经营者占用 | ||
| 标的展示时间:2026年10月08T日 至 2026年10月20T日 | ||
| 标的展示地点:**市**区**东路1号 | ||
| 联系人:丁经理 | ||
| 联系人电话:153****点击查看8850 |
标的瑕疵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竞买人应在竞拍前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详细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作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仔细查勘,全面了解了标的承租(参拍)条件和要求,对标的所需要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服务费、卫生费、水、电、气、相关证照办理等一切费用已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咨询了解,对标的的有效性、合法性已无异议,完全接受标的的实物现状和承租(参拍)条件,标的已依法进行展示。
2、标的以竞买人所视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将标的实物和权属状况及所知瑕疵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说明,竞买人如有瑕疵疑虑,请在竞买登记前仔细咨询。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同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实物的显性或隐性瑕疵已无瑕疵异议。尽管拍卖人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瑕疵审查、了解和告之,但标的实物仍可能存在未知或者潜在的瑕疵,拍卖人和委托人声明不承担标的实物瑕疵未说明的担保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要求变更成交价格或退还成交价款。
3、拍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所涉实物相关的图片、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等数据、资料,以及对标的所做的文字介绍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拍卖人及委托人的承诺,最终以交给买受人(承租方)的实物现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如有差异,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租赁条件或违约。
4、拍卖标的以第一年租金为起拍价,以七年全租期总租金(含递增)计算总成交价。
5、租赁权基本条件:
5.1本次拍卖的租赁权期限为7年(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内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2第一年租金按成交价收取。租赁期内租金从第3年开始递增,每2年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以此类推。
5.3租金按季度缴纳,此后租金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个季度的租金一次性缴纳。
5.4租赁履约保证金按第一年两个月租金金额收取,租赁期内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租金。
5.5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承租方所交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提供合法收入、收款凭证。租金不包含所缴纳的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税由承租方在房屋租金外承担。如承租方需出租方出具发票,则由承租方补足税费。
5.6其他承租条件见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约定。
5.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主体“出租方”为本次拍卖的委托人,“承租方”为成交标的的买受人。
6、合同签订与价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须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买受人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按季度收取)和租赁履约保证金(第一年两个月租金)足额交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此后,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季度租金。
7、标的移交:
7.1出租方收妥首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标的钥匙移交给买受人,钥匙移交即视同标的已完成实物交付。有关租赁权的其他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7.2标的房屋被原承租人使用或实际经营者占用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自行与原承租人或实际经营者协商进场事宜,因延迟进场造成的全部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租金)、租赁条件或违约。
7.3标的交付前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有原承租人的由原承租人承担,没有原租户的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以及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卫生费、水、电、气、物业费、相关证照办理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4因标的建筑年代久远、使用或空置时间较长,可能存在房屋结构改造过以及房屋漏水、起霉、墙体破损等各种情况,买受人若租赁期间需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装修、修缮、改造、水电扩容等,费用自行承担。在装修、修缮、改造过程中,须符合住建、消防等相关职****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给他人带来的危害,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7.5建筑物内如有属于出租方的设备、设施(具体以现场移交清点为准)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自费的维修维护,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方损失的,买受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如移交的设备、设施达到报废时限的,买受人应上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处理。
7.6房屋内现有的设备设施为原承租人所有,不包含在租赁范围内,由原承租人自行清理,标的以清场后的现状为准移交给买受人,清场过程中可能存在装修设施、设备损坏,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改变成交价格(租金)、履约保证金、佣金等任何条款。
7.7出租方不提供停车位及停车服务,停车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8、经营要求:
8.1买受人从事项目经营需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具体请向所需经****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咨询了解,由买受人自行自费办理所经营业态的相关证照、消防验收、后续房屋检测、审批等所有手续,并承担可能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造成的损失,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退还相关价款。
8.2买受人不得从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从事的经营项目,如被发现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买受人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8.3 买受人在承租过程中,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或与第三方互换房屋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且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不得利用承租房租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买受人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买受人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当年年租金的2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买受人须继续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8.4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改良,应当经过出租方同意,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装修、改良完成后,房屋需经出租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房屋进行装修等发生的一切人工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5买受人租赁期内应处理好邻里关系,如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纠纷的,买受人应当自行解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给出租方,且不得侵犯出租方权益。
9、其他约定事项:
9.1 标的交付后,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缴纳,并承担房屋除主体结构外的全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责任。买受人不得毁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将任何欠费问题遗留给出租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9.2 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增容费、物业费、城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停车管理费、门前三包费、绿化占地费、经营项目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与所租赁房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缴费标准以有关部门实际核定收取为准。
9.3 承租后所发生的一切已知或未知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9.4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买受人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
9.5 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做充分的了解。一经参拍即视同认可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及与实际使用面积的现状,无论租赁建筑面积是否牵涉到公共使用部分或未完全使用的部分,竞买人均对租赁建筑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无异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及佣金。买受人已明确知晓本次为整体承租,在租赁期间无论是否全部使用标的,均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额租金。
9.6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任何水电改动、装修、水电扩容均需要经过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有权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造成的损失或解除租赁合同。
9.7合同到期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对其装修、投资的设备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其所投资的可移动设备且移动后不损害租赁房屋的设施等,买受人可自行拆除。
10、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是拍卖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该文本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1、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七年租赁期总成交价的 3.8 %,向拍卖人指定账户缴纳拍卖佣金。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成交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并办理标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或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的,视同买受人违约。除所付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
13、竞买人参拍前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承租(参拍)要求。如拍卖成交后的后置审查中,发现买受人不符合承租(参拍)要求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标的成交无效,委托人、拍卖人可立刻组织再次拍卖,并且买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4、买受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履行了上述支付义务的,经确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将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首期租金)的一部分,多退少补。
租赁权基本条件:
1.本次拍卖的租赁权期限为7年(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内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第一年租金按成交价收取。租赁期内租金从第3年开始递增,每2年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以此类推。
3.租金按季度缴纳,此后租金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个季度的租金一次性缴纳。
4.租赁履约保证金按第一年两个月租金金额收取,租赁期内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租金。
5.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承租方所交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提供合法收入、收款凭证。租金不包含所缴纳的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税由承租方在房屋租金外承担。如承租方需出租方出具发票,则由承租方补足税费。
6.其他承租条件见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约定。
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主体“出租方”为本次拍卖的委托人,“承租方”为成交标的的买受人。
经营限制:
买受人(承租方)须承诺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洗浴、KTV、医院、养老机构以及有超过国家许可标准的噪声、环境污染等行业。如违反承诺从事限制经营项目(业态)的,出租方将要求予以整改。买受人(承租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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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开始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6时00分00秒 | 公告结束时间:2026年10月20日 17时00分00秒 |
| 拍卖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0时00分00秒 | |
| 报名开始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6时00分00秒 | |
| 报名结束时间:2026年10月20日 17时0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 | |
| 起始价:13.9万元/年 | |
| 交易方式:拍卖竞价 | |
| 增价幅度:0.2万元/年 |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按季支付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不收取 | |
| 确定竞得人规则:价高者得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成交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并办理标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或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的,视同买受人违约。除所付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 2、买受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履行了上述支付义务的,经确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将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首期租金)的一部分,多退少补。 |
竞买人请在拍卖(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报名登记,并符合如下规定,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拍租交易活动。
1.竞买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良好信誉和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参与竞买及承租。
3.与委托人以往的**过程中有违约记录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及承租。
4.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资料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