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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点击查看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0月21日至22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2项、不符合要求的0项。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
一、“**市**区主**环卫一体化服务一标段”项目
(一)申办单位:****点击查看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三)基本情况:****点击查看公司申请办理“**市**区主**环卫一体化服务一标段项目”的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对**区主**一标段公共区域开展清扫保洁、垃圾一级转运、街面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道路护栏清洗等环卫作业。
(四)生活垃圾中转场所:**市**区**路**中转站(200吨/日)。
(五)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事项不含餐厨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
(六)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时间2025年8月31日止。
二、“**市**区主**环卫一体化服务七标段”项目
(一)申办单位:**中科****点击查看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三)基本情况:**中科****点击查看公司申请办理“**市**区主**环卫一体化服务七标段项目”的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对**区主**七标段公共区域开展清扫保洁、垃圾一级转运、街面环卫设施设备维护、道路护栏清洗等环卫作业。
(四)生活垃圾中转场所:**市**区**路**中转站(200吨/日)。
(五)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事项不含餐厨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
(六)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时间2025年8月31日止。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点击查看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点击查看318。
****点击查看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