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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点击查看治理中心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6日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企业业绩要****点击查看机关的物业管理项目连续服务5年及以上的得7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分。
事实依据:1.服务对象限制要求“行政机关的物业管理项目”,排除其他****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的同类服务经验,忽视物业服务的通用性。2.年限要求严苛“连续服务5年及以上”远超行业常态:政府物业合同普遍采用1-3年期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强制连续5年忽略合同到期、采购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变相排斥90%的中小企业。3.同时满足“行政机关”+“连续5年”的企业极少,涉嫌为个别供应商“最身定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一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2《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禁止以下行为:(三)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业绩要求:(八)其他不合理限制。3财政部87号今第十七条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行业业绩作为评分项,禁止以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4.《中小企业促进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不得设定限制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
序号 | 评分 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 企业 业绩 | 14 |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点击查看机关物业服务项目业绩的得7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分(含在管、已履约完毕的业绩)。 2、投****点击查看机关的物业管理项目连续服务3年及以上的得7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分。 注:1.投标人需提供合同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2.以上业绩不可为同一业绩; 3.同一业主单位分年度续签的多份合同视为一个业绩,不累计计分。 |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如合同中不能体现出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评审内容,须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事实依据:本项****点击查看机关,业绩的设定与项目实际相匹配,并非忽视物业服务通用性。对服务对象的明确限定,是为保障项目服务质量,****点击查看机关物业管理的特殊需求,并非不合理地排除其他类型公共机构的同类服务经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1.取消“行政机关”限定.2,调整年限要求3. 增设替代方案允许以同类项目(如写字楼、园区)业绩+用户评价等量替代。
回复:1.按招标文件执行;2.年限调整为3年;3.按招标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更正事项1:本项目开标时间更改为:2025年06月24日08时30分。
更正事项2:本项目相关内容相应修改,详见澄清文件。
更正日期:2025年06月18日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点击查看政府13楼
联系方式:赵昕188****点击查看08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女山路385号
联系方式:姜丽婷182****点击查看91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昕
电 话:188****点击查看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