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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大道15****点击查看中心1号楼十一层1118号办公“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克春
联系人:王英杰
质疑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及学生宿舍管理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日期:2025年6月13日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6月13日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将其转达采购单位,经商采购人,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得分明细未完整披露,得分差异的合理性存疑,主观分差异可能反映评审标准不明确或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
答:关于披露供应商得分明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结果公告中已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公开评分明细暂无法律依据。关于主观分存在档次差异,评标委员会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基于自身专业能力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一主观评审因素不同的评委可能存在不同专业判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各评委主观评审因素评分应当一致。同时也未发现评委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违规行为。关于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评委存在违反独立评审原则或发表倾向性言论的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分是否畸高、****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在签署评审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并无异议,也未认定评审结果存在评分畸高或者畸低的情形,同时评委也不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因此,该项目不符合法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无法启动重新评审。关于评审标准不明确或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该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为无效质疑事项。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评委评分明细表、中标结果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质疑事项2:评审过程的公正性,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指标(如“服务方案内容针对性”“可行性”)未细化量化,仅以“无针对性、有针对性、基本完整、可行性强”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分依据,此类模糊标准可能导致评委主观评分差异过大,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答:该质疑事项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质疑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为无效质疑。
事实依据:质疑人获取采购文件记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三、处理情况
质疑事项1不成立,质疑事项2为无效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