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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4]9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点击查看公司
委托代理人:白浩男
地址:**省**市**区十一纬路云集东巷33号(5-5-2)
联系方式:133****点击查看6672
你公司11月20日邮寄来****点击查看**中学、****点击查看小学等3所学校食堂设施采购(****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收悉,并于当日转交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热风循环高温消毒柜、紫光消毒灯制造商**市顺****点击查看公司不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应予废标处理。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评标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中“热风循环高温消毒柜”、“紫光消毒灯”没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单位****点击查看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该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根据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相关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将不予验收,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质疑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综上,质疑事项1不成立。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集中采购机构:****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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