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学堂2026年至2028年绿化养护项目(24个月)质疑公示

孔学堂2026年至2028年绿化养护项目(24个月)质疑公示

发布于 2026-07-28
孔学堂2026年至2028年绿化养护项目(24个月)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孔学堂2026年至2028年绿化养护项目(24个月)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孔学堂2026年至2028年绿化养护项目(24个月)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第A1-A3栋(A2)1单元7层2至6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即便存在符合性审查评审失误,法定处置方式为重新评审,无任何法规允许直接整体废标终止采购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1)2026年7月21日初次评审,**公共****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省生态****点击查看公司3家单位通过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3家,完全满足公开招标法定竞争数量要求。 (2)若仅单家投标人符合性判定出现评审错误,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正确处置****点击查看委员会开展重新评审,纠正单一投标人判定偏差,原有3家合格投标人评审结果、得分排名继续有效,不得直接整体作废项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1:成交结果公告仅模糊标注“符合性审查评审错误”,未完整披露废标核心事实,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1)2026年7月24日发布的整体废标公告仅简单描述存在评审错误,未列明:涉事投标人名称、被误判不合格/合格对应的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点击查看委员会符合性审查原始记录表、复核专家组签字复核记录、认定评审错误完整书面结论。 (2)废标属于重大采购处置行为,直接终止全部投标人竞争资格,仅一句模糊表述无法印证废标决定具备合法、充分事实依据,剥夺我司知情权、核对证据、陈述申辩权利。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废标后应当完整、清晰告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具体理由;《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公告需完整披露关键评审、处置信息,不得简化、模糊表述。
请求:质疑请求 1.完整披露本次所称“符合性审查评审错误”全部档案材料:涉事投标人名称、认定存在偏差对应的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全体评委签署的原始符合性评审记录表、复审专家组全部签字复核记录、认定评审错误完整书面结论; 2.立即撤销2026年7月24日本项目整体废标公告,维持2026年7月21日合法评标得分、中标候选人排名,按照法定流程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正常推进本项目采购实施; 3.我司完全不认可本次整体废标决定,该处置行为无事实、法律依据,违法剥夺我司中标权益,恳请贵单位立即核查并撤销废标公告,恢复原评标结果正常推进采购。 若答复无法纠正本次违法整体废标事宜,我****点击查看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并保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部法定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1. 关于废标理由告知义务的履行。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本项目废标公告已明确载明废标原因为“评审专家符合性审查评审错误,本项目按废标处理”,该表述清晰说明了废标的事由,已依法履行废标理由告知义务,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信息真实、准确的规范要求。 2. 关于信息公开的法**界。贵公司要求披露的“涉事投标人名称、被误判不合格/合格对应的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点击查看委员会符合性审查原始记录表、复核专家组签字复核记录、认定评审错误完整书面结论”等内容中,评审原始记录、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等属于评审过程性信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将其列为废标公告必须公开的法定内容,贵公司相关主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3. ****点击查看公司知情权,现就有关核心事实说明如下:本****点击查看委员会对中玖****点击查看公司的符合性审查判定有误。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 1. 关于重新评审的法定适用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仅四类法定****点击查看委员会重新评审: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符合性审查是评审打分的前置程序,其审查结果直接决定有效投标人范围和评审基础。符合性审查错误直接导致评审范围错误,影响整个评审结果的合法性,且不属于可进行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开展重新评审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废标的法律依据。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本项目中,符合性审查错误导致本应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供应商被错误排除在评审范围之外,原评审结果建立在评审范围错误的基础之上,其公正性、合法性存在根本性瑕疵,已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鉴于符合性审查错误不属于法定可重新评审的情形,无法通过重新评审程序予以补正,****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所有供应商的合法竞争权益,本项目依法按废标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质疑请求的回复 1. 关于“完整披露本次评审错误全部档案材料”的请求。评审原始档案、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等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内容。本答复已就涉事主体、错误性质等核心信息作出明确说明,****点击查看公司法定知情权。 2. 关于“撤销废标公告、维持原评标结果”的请求。原评标结果建立在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基础之上,合法基础存在根本性瑕疵,且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补正,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 本项目废标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重新启动采购工作,****点击查看公司继续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点击查看财政局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本项目废标公告已明确载明废标原因为“评审专家符合性审查评审错误,本项目按废标处理”,该表述清晰说明了废标的事由,已依法履行废标理由告知义务。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仅四类法定****点击查看委员会重新评审: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3.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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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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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物业类项目共招标过 21 次; 业主共合作物业供应商 10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贵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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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 中标 0次, 占比 0.0%
重点地区: , 中标 0次, 占比 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9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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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236 次, 占比 88.72%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263 次, 占比 98.87%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贵阳****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贵阳****公司紧密
核心业务: 物业服务, 中标 29 次, 占比 74.36%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39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