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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莫干山路1902号房产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7-15 |
出租底价 | ****点击查看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叶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594、0571-****点击查看5582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莫干山路1902号房产 | ||
坐落位置 | **市**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902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9)**区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795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09.92 | |||
房屋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莫干山路1902号房屋及场地,租赁总面积6533.00㎡(其中房屋出租建筑面积2009.92㎡,场地出租面积为4523.08㎡),租赁面积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至2025年8月31日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平海大厦,现权利人已经更名为****点击查看公司,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变更。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点击查看6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6533 | ||||
租赁期 | 7年 | ||||
起租日 | 拟自2025年9月1日起(若未能在上述日期交付的,具体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租金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非住宅,承租方需按照证载用途使用。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100000元)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非住宅,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整体租赁后,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承包、联营、**等方式转租。 (6)同意并知悉:本次交易标的的租金出租底价已充分考虑到房屋维修、维护等现状承租相应成本,承租后该房屋的所有维修、维护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已知悉并承诺: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房屋物业费、水电费需承租方自行缴纳。 (8)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及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付:①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起租日为2025年9月1日)。 ②承租方为非原承租人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补充协议,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期与租金支付时间相应顺延。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起租日为上述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不含逾期付款期),租期不作顺延。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①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点击查看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137****点击查看384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