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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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具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出租方必须是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具备12台以上自有车辆,开标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车辆要求(实际使用行驶车辆具有冷暖空调)15座-39座客车12台,购置年限为2015年以后车辆,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完全符合国家车辆行驶安全标准,提供有效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单(提供复印件)。 4、出租方必须按照租赁方规定的路线、时间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因施工或其他道路原因需要变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实施。 5、首站不得迟到,如发生首站迟到现象,出租方须支付租赁方乘坐此线路全部职工的出租车费用。 6、合同期限内出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出租车辆,如因车辆检修、保养、维护等其他情况需要暂时调整车型,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实施。 7、合同期间,如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租方应向租赁方说明,并及时调派备用车辆为租赁方服务。 8、需保证车辆内外的清洁,座椅舒适。配备合格的驾驶员,该驾驶员必须持有A1等级中国驾驶执照,驾龄5年(含)以上,26-55周岁以下。驾驶员服务期间应着装整洁、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9、出租方负责对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险、司乘座位险以及其他商业性保险,投保期限含盖租赁合同全过程。服务期间保险不能中断(开标时提供所有有效期内保险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交通意外,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必须提供车辆,开展租赁方职工上下班通勤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