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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需求描述 详见附件 | 350,000.00 元 | 1(项) | 350,000.00 元 |
详见附件
设置考核制度,具体详见比选文件。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5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本项目竞选人的投标报价金额包括:人工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实施作业必须的材料、设备、机械、交通、运输、油料费、车辆修理费、车辆保险费、设备维护费、水电费、应急加班、低值易耗品、管理、利润、税金、安全及各种风险等在内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为此向成交竞选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竞选人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根据市场价格以及企业自身的实力自主报价。因投标报价估计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一律由成交竞选人自行负责,采购人均不承担价差补偿。
1、项目款项按月支付,款项拨付程度由甲方按服务考核评价的结果进行拨付。即:月服务费=成交价/12-当月考核扣款金额。
2、由甲方于次月5日前据实制作服务费结算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符的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后,甲方以转帐方式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乙方拒绝在服务费结算单上签字,或未提供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