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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通 告
****点击查看位于浔北路33-6号店面的租赁权,具体的招租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点击查看位于浔北路33-6号店面的租赁权。租赁期限为3年,具体条件详见招投标须知。
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三、投标时间、地点:2024年7月23日(星期二)下午16:00****点击查看服务中心****点击查看中心)。
四、投标方式:采用密封式报价的投标方式(暗标暗投)
五、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月22日上午12:00时(上班时间)止。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7月22日上午12:00时,须以转账形式汇入,不得以现金缴交。
六、报名条件: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本须知和《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加招标。有意参加投标者,公民应持身份证;法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可取得投标权。
七、特别事项:
1、中标后,中标人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
八、保证金账户及联系方式:
户名:****点击查看中心管理委员会
账号:1358 0101 0400 33635
开户行:****点击查看银行**县支行
报名地点:****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心
联系人:183****点击查看8700小赖
****点击查看
2024年7月2日
投标须知
一、****点击查看位于浔北路33-6号店面的租赁权,以上标的物以现状为准。
二、报名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意本须知和《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三、投标时间:2024年7月23日下午16:00分。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月22日上午12:00分。
五、报名手续及地址:有意参加投标者,公民应持身份证;法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报名地址:****点击查看**服务中心,联系人小赖183****点击查看8700。
六、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2024年7月22日上午12:00分前,以转账的方式(拒绝现金缴存)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2000.00)(账户名称:****点击查看中心管理委员会,开户行:****点击查看银行**县支行,账号:1358 0101 0400 33635),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的交款人必须与竞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用于浔北路33-6号店面投标保证金”****点击查看银行录入汇款凭证),汇达****点击查看银行对账时间为准,迟于截止时间的竞标保证金,将视同未取得投标权。
七、租赁期限:3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八、投标地点:****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点击查看中心九楼)。
九、投标方式:本次投标设定保留标底价,采用“暗标暗投”方式,投标报价最高的为中标者,即其投标价高于或等于设定最底控制价的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并以该最高投标价为对应房屋的月租赁费。当最高投标价(有效标)出现二个及二个以上的,最高报价者应以最高投标价为新标底价再次投标,最后以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若两个或多个最高报价相同的的竞价人均不愿再次投标,则以抽签方式确定其中一个竞价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经确认后,当场由招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当场签收中标通知书,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标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投标。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中标者(包括放弃投标权的、未取得投标权的、投无效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投标10天后如数退还(不计利息)。本次投标有效标少于三家的,本次投标无效,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十、招投标规则:投标者投标时应写明投标价金额、姓名和时间。投标价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符者以大写为准。字迹不清、涂改、未写明投标价金额、姓名、投标价低于标底价金额、投标书放空未填写、投标时间中途离开投标现场和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提交标书者、投标者填写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者,均属无效标,投无效标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本次招标须不少于三家有效投标者。
十一、投标者中标后不得经营餐饮、屠宰、摩托车修理及其它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环境卫生、夜间会影响附近居民休息的项目,其他权利义务详见合同内容。
十二、中标者须在中标后五天内携带有关证件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书》,否则视同放弃中标权,取消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逾期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中标者放弃中标权,取消其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十四、中标后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及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十五、租金按季支付,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付清。
十六、本投标须知未尽注意事项,另见拟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十七、本须知及《租赁合同书》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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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