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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义新区****点击查看停车场三年租赁权
205,930.00 元(首年) | 出租面积约15841平方米 |
2025-09-17 |
2025-09-23 |
**市金义新区王里源路以西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陈女士|联系电话:0579-****点击查看0138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未提供。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具体以双方现场实际交接为准。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遇政府建设、拆迁、规划、道路改造、国家政策法律等需要收回场地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场地,但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归还,费用自理,出租方不补偿和赔偿承租方的任何损失。因终止合同,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给承租方,但不计利息;若有政府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7、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场地周边道路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8、看房联系人:盛先生,153****点击查看5862。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联系人 | 盛先生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153****点击查看5862 | |
联系地址 | **省**市**区孝顺镇**大道658号**科创园307室(自主申报)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05,930.00 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金逐年递增5%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点击查看停车场经营使用,具体包括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点击查看停车场功能直接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如用于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非停车类经营活动;不得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对现有场地及设施进行破坏性改造;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法违规物品;不得开展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的活动。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场地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应自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20%(取百元位整数,即十位数四舍五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当日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点击查看,开户银行:****点击查看银行**自贸区**金义新区支行,账号:1208 0139 0910 0346 632) 3、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标的场地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实地现状为准。 5、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租赁期间,因租赁产生的各项税收和行政收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租赁场地交付承租方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与承租方生产经营及使用场地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具体以相关单位收费标准为准。 7、标的场地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承租方对场地进行装修前,需向出租方上报装修设计方案,经出租方审批后方可进场装修。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将标的场地恢复原状。承租方不予恢复的,出租方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负责场地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及正常使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本次租赁涉及场地修复义务,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对停车场内破损路面进行平整处理,确保车辆通行及停放安全; (2)对损坏的护栏进行修复或更换,保障场地边界安全; (3)对道闸系统进行检修或修复,实现车辆进出规范化管理。 9、修复工作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标准,完成后承租方需书面申请出租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10、为保障上述修复义务履行,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向出租方缴纳修复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该修复保证金条款将明确载入租赁合同,具体包括修复保证金缴纳方式、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1、修复保证金退还规则:承租方按约定完成全部修复工作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出租方将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修复、修复质量未达标或擅自中止修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委托第三方完成修复,不足部分仍由承租方承担。 12、租赁期内,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点击查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并按出租方相关要求进行。承租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前,依附于场地的装修不计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及拆除。 13、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场地及附属物有妥善使用及承担日常维护与修缮责任,因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损毁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14、承租方要妥善保管财物并实行财产保险,如发生失窃、遗失、损毁、灭失等意外损失,责任自行承担。 15、承租方在承租的场地内应严格按照规范铺设水、电、气等设施的管路、管线,并规范使用水、电、气、高能耗电器等设施,按消防规定配置灭火设施,不得擅自私拉乱接水、电、气等,违规违章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给出租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承租人及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 16、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场地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转租、分租给第三方,不得变相转让租赁权。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用途规定的行为,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8、其他未尽事项见租赁合同(样本),租赁合同(样本)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 ||||
租期 | 三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女士 | 电话 | 0579-****点击查看0138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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