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点击查看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记录核验结果。
一、截至2025年6月5日,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仍然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予以公示(附件1)。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现将核验结果予以公示(附件2)。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向****点击查看反映。
联系电话:0728-****点击查看533
附件1:**市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附件2:**市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
****点击查看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