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项目概况:
****点击查看检验外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点击查看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5年7月2日14点30分(**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检验外送项目;
2.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3.项目地点:****点击查看;
4.预算金额:****点击查看检验外送项目收入的30%,一年检验外送收入约200万-300万,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5.最高限价:****点击查看检验外送项目收入的30%;
6.采购需求:****点击查看检验外送,详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7.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8.质量标准:合格;
9.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C.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一年内的财务报表(不少于三个月,每月提供一份);事业单位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D.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磋商响应单位相关信息一览表【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E.****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见磋商响应承诺函第8条);
F.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和社保证明材料);
G.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资格审查结束前“‘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查询结果为准)。
注:1、按扬财购〔2022〕17号《****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供应商负担的通知》本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资格要求第C至第F项,供应商可选择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与上述五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参加采购活动。2、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的,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磋商文件获取方法和时间
1.领取磋商文件时应按照要求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参加报名登记,未参加报名登记的供应商不得领取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 6月24日(工作日)。
3.磋商文件获取方法:
3.1现场获取文件:****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供应商自带U盘报名后拷贝文件。
3.2邮箱获取文件:供应商将报名登记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点击查看@qq.com邮箱,并电话告知项目联系人,报名资料收到并确认无误后通过邮箱发送磋商文件。
注:①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点击查看公司上述途径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②磋商文件等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支持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点击查看公司账户上需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售后不退。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点击查看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银行**市支行
帐号:1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9988
四、现场勘察
1.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设备等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
2.现场踏勘期间,供应商承担自身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采购人均不负责。
五、磋商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7月2日14:30(**时间);
2.开标时间:2025年7月2日14:30(**时间);
3.开标地点:****点击查看二楼会议室。
六、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与磋商保证金有关的条款均不作要求。
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
1.采购人:****点击查看
地址:**市扬子中路235号
联系方式:0511-****点击查看22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
项目联系人:蔡淇
联系方式:195****点击查看6446
八、其他事项
1.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因故不参加本次磋商,请至少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一天前,以****点击查看公司。
2.没有完成报名流程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点击查看
二0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