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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988 元 | 1 项 | 149,988 元 |
(一)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服务期内因违反采购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的,采购人可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中标人不认****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二)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五险、节假日加班费、过节费、税费、管理费、招标代理费、每年社保缴纳基数上浮调整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一)成交供应商应按竞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向采购人提供餐饮制作、食堂管理等服务及相关配合服务。
(二)**期间,设专人对接工作,并保证周末及其他任何节假日24小时可联络到对接人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赶到现场。
(三)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如食品卫生问题等)发生的食物中毒等事故,由该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全部法律责任。
有效合同期内按月支付,成交供应商每月10日前出具正规有效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付款均不计利息。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采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