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垃圾清运人员的福利待遇、食宿、医疗、工伤、意外保险、治安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自行签订聘用从业人员合同,对聘用人员负全责,乙方自行聘用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若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任何关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全部责任。
2、乙方垃圾清运人员须积极配合甲方日常管理、临时工作的安排;车辆进出须服从甲方门襟管理规定。
3、乙方垃圾清运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绝对禁止垃圾清运人员进入、动用与工作无关的区域、设施。
4、乙方维护维修好清运垃圾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保证每日正常清运校园垃圾。在拉运过程中,必须文明作业,爱护周边环境,严禁沿路抛洒。
5、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垃圾清运工作。如遇车辆损坏或其它特殊原因,乙方不能按时清运校园垃圾,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并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垃圾及时清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应急预案,包括备用车辆、人员调配方案及紧急联络机制。未按时提交的,甲方有权按每日500元扣除违约金。
6、****点击查看环卫局指定的路线、垃圾场进行清运、填埋;如出现自定行驶路线或垃圾填埋点填埋垃圾,垃圾洒落,异地卸放等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必须自己购买车辆全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和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交通事故、物件损失、伤及第三人(人身或财产),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索赔。并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未提供保险证明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8、乙方须严格按照**市环保部门要求处理垃圾,若因违规倾倒、填埋导致甲方被处罚的,乙方需全额承担罚款及甲方声誉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在垃圾清运服务期间,如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2、乙方如将承包垃圾清运工作再行转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终止和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相对方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险保单费、邮寄送达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费用)。
4、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双方联系和双方****点击查看法院进行送达的方式。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法院向上述地址邮寄法律文书,邮件因地址变更、电话无人接听、查无此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