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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院保洁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点击查看受****点击查看的委托,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大院保洁服务项目
三、项目内容、服务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四、磋商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必须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2、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磋商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点击查看.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工作人员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4、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超过预算的将视为无效标。
5、本项目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注: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五、磋商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实行交易平台在线发售采购文件,凡愿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 3 月 24 日起至2025年 3 月 31 日(节假日正常发售),通过《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点击查看.cn/#/home)购买招标(采购)文件(包括相关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采购)文件。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未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参加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注:①潜在投标人通过《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点击查看.cn/#/home)的“注册”入口办理企业免费注册手续,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界面(或通过工作台进入“采购执行”→“我的项目”->“我要参与”,选择参与本项目),即可购买招标(采购)文件(包括相关资料),购买成功后通过“采购执行”→“我的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②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时,可通过银联支付或转账汇款方式(须备注本项目名称(可简写)或项目编号)购买招标(采购)文件。若采用银联支付方式,支付后系统自动到账,投标人即可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若采用转账汇款方式,需上传缴款凭证扫描件,等待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后(于每日下班**行确认)即可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如因缴款凭证未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造成无法识别招标(采购)文件费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平台首页“常见问答”或咨询平台工作人员(咨询电话:****点击查看183302,QQ交流群:福易采电子交流群:****点击查看27556)。
③潜在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采购)文件(zip格式)后,可解压查看(含ebid格式文件),请仔细阅读“下载专区”中“福易采3.0操作手册-投标人 供应商”,如仍有疑问可咨询平台工作人员。
六、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 4 月 8 日10:00时(**时间)
七、磋商文件发售、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县县府路8号4楼开标室);
八、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洪志云、黄针蓉,联系电话:0595-****点击查看1888,传真:0595-****点击查看8333,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点击查看(地址:**省**县**镇衙口街1号)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53****点击查看9526。
九、标书费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点击查看支行,户名:****点击查看,账号:3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09869999。
十、有关本项目相关信息都将公布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点击查看.com/),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点击查看.cn:8000/#/notice/list?purchaseType=1)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点击查看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