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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1-3幢房产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42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28 |
出租底价 | 714605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联系人 | 颜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596 0571-****点击查看558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风景街8号1幢(**楼)房屋 | ||
坐落位置 | 风景街8号1幢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拱字第****点击查看381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3.68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风景街8号2幢(竹里亭)房屋 | ||
坐落位置 | 风景街8号2幢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拱字第****点击查看3818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0.60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风景街8号3幢房屋 | ||
坐落位置 | 风景街8号3幢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拱字第****点击查看3819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9.57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证载权利人为**市****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根据**市****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杭运司党纪要【2020】28号》、《授权书》等文件,****点击查看酒店****点击查看公司为授权经营管理主体,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区风景街8号1-3幢(详见平面图),本次出租面积约533.85平方米,租赁面积以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租赁面积、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14605元/年 | |||
出租面积(㎡) | 533.85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0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餐饮服务(不得经营重餐饮,不得有明火)具体经营项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为准,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所需的证照或手续。未经出租方书面准许,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用于其他用途。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房屋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租赁房屋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租赁房屋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租赁房屋证载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租赁物业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租赁物业的使用应当遵守《**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的设计和任何装修、改造,应按文保单位使用管理程序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再进行装修、改造;同时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和备案;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承租方应按规定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未按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或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装修、改造物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律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承租后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出租方相关制度要求制**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文物、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季度对文保、历保建筑物屋顶、外立面进行全面检查反馈。如发现建筑屋顶、外立面等易受侵蚀、木结构虫害及时上报。针对文保建筑区域内的绿植进行定期修整。保持区内采光效果及空气流通,减少文保建筑物受潮发霉现象。 (6)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因该物业为**文保单位,承租方承诺长期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30,全年无休。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对街(园)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承租方并应配合出租方对整个街(园)区进行宣传推广的时间安排。如承租方无故闭店或停业的,则每天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 (7)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8)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事项: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承租方未与出租方及其关联****点击查看商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 (9)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屋合同》(样本)为准。 3、房屋交付: 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收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点击查看公司成立时间在5年及以上。【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且证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点击查看公司成立已满5年及以上。】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陈先生 | 联系电话 | 150****点击查看967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