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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3.3.服务要求中服务期限和采购公告中合同履行期限“租赁时间预计为:2025年6月20日-2025年8月20日,具体以采购人实际使用时间为准。注:合同签订生效后,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设施设备安装,租赁期起算时间点以初验合格之日起算,租赁期结算时间点以任务结束通知书中明确的日期为准。如延迟安装1日,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依次类推,如延迟3日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还须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现更正为:“租赁时间预计为: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20日,具体以采购人实际使用时间为准。注:合同签订生效后,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要求完成设施设备安装,租赁期起算时间点以初验合格之日起算,租赁期结算时间点以任务结束通知书中明确的日期为准。如延迟安装1日,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依次类推,如延迟3日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还须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按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