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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三山区**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法定代表人姓名:曾繁荣
邮编:241000
联系人:曾繁荣,电话:150****点击查看3165
****点击查看**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16时00****点击查看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园区大提质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点击查看采购部门,****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汇报。****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查询,中标单位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对其严惩。”
质疑事项答复:
1.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中查询到的中标人社保信息缴纳人数为0”;该信息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显示无人员社保,即为2024的数据。经过“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对中标人进行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查询,同时询问中标人,要求其提供佐证材料,已确认中标人具备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2.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贵财采〔2020〕20 号)中“政****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度,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故质疑人的请求不予以支持,敬请理解。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对于如何查询和使用记录,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是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因此,理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依据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来进行判断,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未列入以上名单的供应商,可视为满足该项要求。
经以上核查,该中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且在投标期间已通过资格审查。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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