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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8-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中学
地址:**市双林南路220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中路193号新鑫商务大厦1102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葭沚街道**小区44幢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中学、****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18日正式受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根据该行业小微企业****点击查看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处理解释,****点击查看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响应要求,不属于提供虚假数据行为。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与实际从业人员数量不一致”,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评审活动和采购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其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编号:****点击查看)”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