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评价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及服务质量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物业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体系建设,规范行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物业企业信用评价。未在**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物业项目6个月以上的,对承接项目进行评价;不足6个月的不参与评价。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服务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突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实施细则》所称信用及服务质量评价,是指根据《**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进行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等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项目服务质量自评,自评表和佐证****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委员会)、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录入物业行业监管平台。
第六条 县(市)主管部门评价
各县(市)、大****点击查看建设局对自评材料进行审阅、现场查勘,组织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点击查看委员会****点击查看委员会)、社区、街道(乡镇)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进行评价。
第七条 州级主管部门审核
****点击查看统一将县(市)、****点击查看**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会****点击查看行业协会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坚持合法、客观、真实、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服务多个项目的,按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为该企业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条 企业基本信息评价
(一)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情况。
(二)从业人员:物业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从业人员姓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持有证书及其他有关信息情况。
(三)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概况、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楼栋数、户数、面积及合同备案等其他相关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一)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二)物****点击查看政府表彰情况;
(三)物业服务企业获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表彰及参加各级技能大赛获奖(前十名)情况;
(四)****点击查看行业协会表彰情况;
(五)物业服务企业安置困难人员(低保、残疾及特殊照顾人员)就业情况;
(六)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服务管理质量评价
(一)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达标评定、表彰情况;
(二)物业服务项目安全保卫、绿化、保洁、设备维护、信息公示、社区活动、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情况;
(三)小区业主满意率情况。
第十三条 ****点击查看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和项目服务管理质量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和质量评价标准及规范,指导、监督各评价部门的评价管理、宣贯、培训的工作;对州内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点击查看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物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核实企业自我评价基础信息和项目服务信息,对企业的信用及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报送等。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要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一)企业信用得分在150分及以上的,为示范物业服务企业,报省评定AAAAA级;
(二)信用得分在130分(含)至149分之间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AAA级;
(三)信用得分在110分(含)至129分之间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AA级;
(四)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9分之间,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A级;
(五)信用得分低于90分的,为诚信需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级。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限于评价周期),****点击查看建设局核实认定****点击查看建设局审核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A级:
(一)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
(四)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的;
****点击查看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全事故的;
(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九)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违反上述行为,信息等级直接降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满三个月以后,若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提供足以证明整改成效的材料,可向原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认定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通过实地检查、资料审查、业主回访等方式综合评估企业整改情况。对于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服务****点击查看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媒体、行业协会媒体向社会发布;向开发建设单位、行业协会、****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社区、****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建、社工部等有关部门推送。
第十九条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行业评优评先和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A级和无评价等级的,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取消行业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社区、行业协会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相关要求公平、公正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推送、公布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工作、司法、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和规划、财政、**、城管、消防救援、法院、税务、街道(乡镇)、社****点击查看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实施细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点击查看负责解释。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