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70,100.00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70100元/年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住宅配套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一个月租金。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设施、设备等附属情况,以现场清点确认为准,承租方未在收房当日向出租方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附属设施设备的数量、状态均无异议。经双方现场清点,若有承租方认为无需保留并希望拆除的设施设备,则承租方应自行将该等物品拆除并放置于出租方指定的区域,拆除及搬运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拆除的物品不列入清单;承租方在拆除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否则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7、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8、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2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9、5号楼东侧101房间旁设有隔油池,所有出租房屋不允许使用明火。 10、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1、出租标的整体用途为住宅配套,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12、本项目租赁合同到期后,如出租方再次出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13、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4、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3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产权产权在项目成交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同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组成部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嘉 兴产权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产权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