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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公务出行汽车(新能源)租赁服务
2、征集项目简介:拟征集一批汽车租赁服务供应商为我市公务出行汽车提供租赁服务。本项目协议期限为征集公告发布起2年。租赁价格执行统一计费标准,供应商无需进行投标报价。
3、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 行政区划/采购单位 |
1 | 市级行政单位 |
2 | 市级事业单位 |
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一、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项目 | 起租价 | 备 注 |
日租自驾 24小时 | 200元 | 供应商承担车辆折旧费、维修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税费。用车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燃油费(电费)、**费(含高速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费用由租车单位自行支付。 |
二、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品目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预估采购数量 | ****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 |
1 | 公务出行汽车(新能源)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 公务出行汽车(新能源)租赁服务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天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00 | 是 |
1.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市
2.服务时间:本项目协议期限为征集公告发布起2年。
五、服务标准:一、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供应商出租给租车单位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确保租车单位在租赁期限内拥有车辆的合法使用权。车辆因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物权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车辆合格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车辆相关手续符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
1.3供应商承诺提供车辆里程数不得大于100公里且出厂时间在交车前半年内,车辆须为湘A牌照,每台车须配备太阳膜、脚垫、行车记录仪;
1.4交付车辆时应向租车单位提交车辆遥控钥匙、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复印件)、故障警告牌、车载灭火器、随车工具等物品;
1.5租车单位如有需要安装车身贴、喷涂车身标识时,供应商应准备好车身贴和喷涂车身的设备并根据租车单位要求安装喷涂到位,费用包含在租车费用中。
1.6供应商须承诺如征集人因工作需要增加租赁车辆数量,应按照不高于本项目成交价的价格提供。
1.7服务车辆应具备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历史查询和统计管理等功能的软件管理系统,如征集人有需要将服务车辆接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供应商应可随时在征集人处设立软件管理系统窗口,并实现随时查看服务车辆的具体位置、行驶方向、行驶速度、运行状态、停车时间、停车地点、历史信息回放、里程统计等,由此产生的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1.8供应商接到用车需求后,应按预约用车时间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租车单位要求的车辆标准及车辆交付时间提供车辆,供应商交付车辆前应做好车辆性能检查,保障交付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2、车辆要求
技术标准: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为4门5座新能源纯电动汽车(轴距≥2750mm;CLTC纯电续航里程(km)≥420,锂电池,电池容量(KWH)≥45,电池温度管理系统须具备低温加热、液体冷却,安全配置:配备ABS、EBD、EBA(或HBA)等,驾驶位及副驾驶位配备安全气囊,配备倒车影像)等,符合相应车型的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条件,车龄不超过2年。
3、服务人员要求
供应商应设置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团队,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等,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供应商应及时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业务办理,征集人会定期回访、暗访和跟踪服务,租车单位提出投诉时,供应商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核实情况,迅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征集人。
4、配套充电设施(7KW充电桩)要求
4.1本项目供应商必须保证租车单位各网点充电设施的完备及租赁期间使用状况良好,如租车单位同一地点租赁车辆达到2台且该地点没有充电设施或原有充电设施无法使用的话,供应商须无偿为该地点配备(维修)充电设施。
4.2充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保证产品安全可靠。如租车单位地点发生移建等情况,供应商须无偿完成充电设施的移建工作,并保证施工单位具备建设(生产)资质。
4.3供应商必须保证租车单位整个租赁期间各地点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所有充电设施(含原有充电设施)须一年进行两次安全检测,7*24小时故障响应,24小时内完成修复,设备可用率达到99%。如因充电设施原因发生人员及财产损失,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伴随服务
5.1日常服务
(1)车辆免费维护:每季度定点对车辆免费进行维修检测。
(2)车辆免费保养:租赁期间,车辆须在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4S店进行保养,车辆的保养项目按照保养手册规定执行,由供应商承担保养费用。
(3)车辆免费救援:在**市行政区域内(含长、望、浏、宁)每年享有100次免费救援服务;365*24小时救援值班,实施24小时救援,配备专业救援车辆、专业救援人员。
(4)车辆免费维修:租赁期间,非因交通事故或人为原因引起的维修服务均由供应商按照厂家车辆保修手册规定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提供维修或更换相应原厂配件等服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一般故障(除特殊故障以外的故障维修)维修时长不超过24小时;特殊故障(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故障及车身维修补漆)不超过48小时。
(5)免费提供替代车服务:租赁期间,车辆因维修、保养等因素而造成无车使用时,停驶时间超过2天(48小时),需提供替代车辆供租车单位使用。如遇紧急勤务时,车辆因上述原因无法使用,供应商必须及时提供替代车辆供租车单位使用。所提供的替代车辆不得低于租赁车辆档次。
(6)租赁期内,汽车电池的放电容量低于初始容量的90%,供应商负责维修或更换电池。
(7)易损件更换:租赁期间车辆的轮胎、刹车片、雨刮片等因正常磨损需更换的,供应商须承担更换费用。
(8)供应商每年提供一次免费车辆四轮定位和一次空调系统清洗服务。
(9)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产品制造商或其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负责,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0)供应商须有专属服务团队,并提供具体的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给征集人。
5.2车辆违章提醒服务
如车辆出现违章情形,供应商须及时提醒租车单位以便及时处理违章。
5.3配合征集人将车辆信息纳入市公车办车辆管理平台实施管理。
5.4供应商负责给租车单位进行车辆使用培训。
5.5车辆机动车保险至少包含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不低于1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乘客)不低于5万/座、车损险等。
5.6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所有车辆统一购买保险,费用含在车辆租金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供应商负责处理。
5.7供应商须做好保险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给租车单位。
5.8供应商须及时做好保险续保工作,因续保不及时或擅自降低保险额度,造成事故无法赔付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
5.9车辆租赁期内,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事故,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供应商负责事故处理。
5.10供应商须提供事故处理垫付资金,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向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追讨。
5.11车辆租赁期间,普通的刮擦****点击查看公司界定程度,1000元以下的刮擦可认定为普通刮擦),在还车时不计租车单位责任。
六、验收标准:一、检查考核
1.供应商与征集人签订协议后,接受征集人日常考评,每年考评2次,若年度考评不合格,征集人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与供应商的协议。
2.供应商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征集人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累计2次书面警告仍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超过协议价格收费的;
(2)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3)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4)出现不文明驾驶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罚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其他要求:一、商务要求
1.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市
2.支付方式:各租车单位(转账支付)
3.支付条件: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派车单和对应的行驶轨迹截图、发票等凭证结算付款。
4.本项目采用费用单价包干方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征集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本项目不允许入围后转让。
6.违约责任:
6.1但在服务期限内出现如下情况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1)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2)出现违约行为,征集人经调查属实,累计2次书面警告仍拒不整改的。
6.2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如自愿退出,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征集人同意后可退出。退出后在本服务期内不再接受进入申请。
7.解决争议的方式:****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
8.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并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查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的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的厂家,不需要提供授权只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授权书格式自拟。
二、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点击查看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1.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2.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四、确定第二阶段供应商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第二阶段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
五、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资格审查方法:
集中审查期:征集公告发布后15天内,征集人将设置专门人员负责资格审查,供应商可随时在线上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征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日常审查期:征集公告发布15天后至协议期结束,征集人不再设置专人审查,供应商须线下提****点击查看市政府1办1****点击查看事务局129办公室。经征集人线下审核通过后,按通知同步上传至线上完成审核。供应商响应材料提交时间以完成线下审核后线上提交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审查后,征集人有权对供应商响应材料内容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2.资格审查标准:
供应商应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系统内响应材料在特殊资格要求处提交): (1)响应函及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提交申请材料前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市场诚信行为评价材料等扫描件);
(3)信用查询记录(以提交申请材料当日查询记录为准);
(4)拟任本项目团队成员表;
(5)供应商业务开展情况的综述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
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点击查看.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