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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水表采购项目 | ||
采购方式 | 邀请 | 项目类型 | (A02)市政 |
联系人 | 郭云霞 | 联系电话 | 189****点击查看1632 |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 2025-09-15 18:0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5-09-19 15:00:00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是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采购标包信息
1 | ****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水表采购项目001 | ****点击查看 | 货物 | 629460.0(元) |
公告内容
投 标 邀 请 书
根据工作需要,我公司****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水表采购项目事宜进行邀请招标。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1.招标事项:****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水表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3.项目地址:****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位于**新区创智中路以南、文曲中路以东、KJ2#路以北、文曲东路以**域。
二、招标内容(或范围)
招标内容:****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水表采购项目(具体以材料清单为准)。
三、资格要求
1.****点击查看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企业财产被查封和冻结或者处于破产状态的,不允许参加本项目报价。
2.投标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具有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文件(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依据)。
4.投标人应提供近一年财务状况证明文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或经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证明)。
5.设备厂家项目授权。
6.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资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所有上传资料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四、招标限价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62.9460万元(以上限价含13%税费及运费、检测费、调试费、软件费及当地计量院送检费等所有费用;水表端口永久开放,可对接第三方平台),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按无效标处理。
2.本项目投标阶段须报单价。
五、投标报价
1.本次投标,****点击查看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瑞岭翰林郡)水表采购项目工程量清单在阳光交易系统竞价环节报总价。
2.经单位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详见附件1)在2025年9月19日15时00分至2025年9月24日15时00分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招标联系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总价必须与阳光平台报价保持一致。
注:各投标人须认真核算利润,严格按照上述限价要求自主报价,对不符合限价要求的,招标人则按无效报价拒绝该投标进入评审环节。
六、评标办法
最低价法:****点击查看小组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按照有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原则上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同时,招标人保留拒绝恶意低价中标的权力。
上述限价包含税费等完成该事项并交付招标人使用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七、合同签订
1.投标人须在被确定为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2.如由于工作计划调整等因素造成招标项目减少,发包人不对调减项目进行补偿,中标人无偿放弃,招标人不再授予中标人合同。
3.投标人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视为完全响应本投标邀请书的全部内容,招标人保留取消中标人资格及不授予中标人合同的权利。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合同预付款,****点击查看银行账户;货物到达工地现场且经甲方确认后,十天内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批次支付实际到货数量价款的30%;现场货物安装完成,且经甲方检查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到货数量价款的20%;全部货物安装完成,待甲方验收合格,且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货物质保金,质保期满十天内付清(质保期2年)。
八、投标方式
线上投标:
1.拟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人需先在**省公共**交易网(http://ggzyjy. gansu. gov.cn)**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省级平台)上注册后,方可投标;注册成功后,投标人每次参加项目投标前须重新登录系统进行项目投标登记。
2.请投标人于竞价截止时间前登录**省公共**交易网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进行报名、上传完整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报价。
九、开标时间
资质审核截止时间:2025年9月19日10时00分。
开标时间(或竞价截止时间):2025年9月19日15时00分。
十、开标地点:**省公共**交易网(http://ggzyjy. gansu.****点击查看.cn)**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
十一、其他约定
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因自身不合理原因擅自放弃所中标事项,否则招标人有权利在一年内不再邀请其参与有关事项的竞标。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