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电梯维保服务应以哪种形式采购
◆ 王召伦
在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中,常常包含电梯维保等专业性服务内容。在实践中,常有从业者询问,此类项目采购,是选择联合体投标,还是允许合同分包是否需要将电梯维保资质作为项目特殊资格条件笔者对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联合体投标需注意的问题
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使用说明中有明确说明:需由经许可的单位提供的服务,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等,采购人可另行采购,也可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资格条件,接受联合体或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由此可见,对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维保,采购人是可以单独立项进行采购的。如果将其放在物业管理服务中进行采购,则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或以合同分包方式进行履约。
如果采用联合体投标形式组织实施采购会怎么样呢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第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第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允许联合体投标,必须满足上述3个要求。
但同时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允许联合体投标,要将电梯维保资质作为项目特殊资格要求。二是联合体在评审环节须提供联合协议,同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还需要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三是在中标(成交)后,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将面临两个合同主体,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容易引发联合体成员工作责任边界纠纷,影响物业服务质效。
合同分包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在合同分包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只需面对一个物业合同主体。
但采用合同分包形式组织实施采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采购文件应显著标明允许合同分包。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合适位置,显著标明允许合同分包,这是供应商依法分包履约的前提。此外,采购文件还应载明分包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分包意向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分包意向协议、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等)及有关说明或注意事项,以确保分包意向供应商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
二是设计分包意向协议内容条款。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设计分包意向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反映分包意向各方关系、接受分包的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分包意向供应商的企业类型、合同分包比例、有关事项约定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这是作为判定分包意向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履约能力,以及是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是明确分包意向供应商应具备的特殊资质条件。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按照《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要求,分包意向供应商(维保单位)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
四是无需将电梯维保资质作为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电梯维保只是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中的一部分,通过依法分包,供应商已完全能够保障电梯维保服务的专业性,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使用。因此,招标采购中,无需将电梯维保资质作为整个物业服务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只需对分包供应商作出相应要求即可。
五是供应商应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供应商如果自身不具备电梯维保服务资质,就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意向单位,按要求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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