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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市**区民族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秋
委托代理人:翁文军
邮编:530012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8月27日16时00分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点击查看,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1:****点击查看联通****点击查看公司澄清质疑信息来源的问题
根据《关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答复书(二)》中****点击查看公司对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履约能力要求的投标人“安全资质(满分3分)”,以存在将非“****点击查看”的证书认定为其所具备的证书,或证书只满足“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或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之一即赋满分3分的,进行了内容质疑。而中标公告中未提供任何评标内容的详细得分情况,根据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我公司认****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应答情况,存在涉嫌通****点击查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务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点“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质疑2:关于评分结果无误的问题
根据《关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答复书(二)》中****点击查看公司对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履约能力要求的投标人“安全资质(满分3分)”,以存在将非“****点击查看”的证书认定为其所具备的证书,或证书只满足“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或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之一即赋满分3分的,进行了内容质疑。但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同时提供了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和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B)证书,其中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B)证书属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类的能力证明资质证书。****点击查看公司具备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能力。原5****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结果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时,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并维持原招标结果。
质疑3:关于两位质疑人举证澄清说明投标人机房信息来源和合规性的问题
根据《关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答复书(一)》和《关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答复书(二)》中****点击查看公司和**立鼎****点击查看公司两家公司都是经公开信息查询或经市场调查对供应商机房不符合安全等级要求提出了质疑(供应商机房“须在以采购人办公场所为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点击查看公司查询,****点击查看公司机房通过三级等保测评的信息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在未进行公开披露机房信息的情况下,****点击查看公司的商业机密,但****点击查看公司机房等保信息进行质疑,存在高度相似性。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同投标人的质疑文件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内容、格式高度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如电子文档属性、生成痕迹相同)。
质疑4:关于评标过程评审程序疑似违反规定,影响结果公平性的问题
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部分 项目要求,第一项服务:热线运营服务的第二项具体要求的(五)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中“3.人工智能应****点击查看政府安全体系要求,中标供应商要筑牢安全防线,构建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其中本项目使用的人工智能应用的算力服务机房作为关键数据处理与存储核心场所,须在以采购人办公场所为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需实现自主可控,通过建立健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实时监测等安全机制,有效抵御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安全威胁,全方位保障系统运行安全与数据安全。”中对中标供应商的机房提出了“以采购人办公场所为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地域限制要求,是存在变相地域限制的违法违规条款。****点击查看委员会在质疑人质疑后重新组织评委评审该条款并进行重新打分,但对该违法违规条款,未做出终止评审的决策,导致评审程序不合规。
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三点履约能力分的第四项“(4)投标人安全资质(满分3分),****点击查看公司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需涵盖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及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得1分,二级得2分,一级得3分。本项满分3分。”中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获取存在人员规模限制条款,该类证书最低等级(三级)证书的申请条件为“(1)独立法人,公司成立不少于6个月;(2)社保不少于10人;本科计算机相关专业;(3)项目要求:申请公司需要提供至少1个对应方向近3年内签订并完工的项目合同,并提供该项目的验收报告、****点击查看银行回单;(4)营业执照范围:与申请方向相对应的范围。”该证书的获取明显存在人员规模限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存在歧视待遇。****点击查看委员会在质疑人质疑后重新组织评委评审该条款并进行重新打分,但对该违法违规条款,未做出终止评审的决策,导致评审程序不合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例如,当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包含对某些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歧视性条款,以及评标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等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市财采〔2018〕2号)的规定中的第三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序号2“禁止设置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和序号19“禁止设置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点击查看联通****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的投标文件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贵中心应要求质疑人对前述信息的来源作出说明,且要求质疑人举证证明信息的来源合法,若质疑人不能证明信息的合法来源,贵中心应视为质疑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应当驳回质疑人质疑。并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之规定,若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贵中心应当将质疑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至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二)重新驳回《关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答复书(二)》中“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为独立法人,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其不存在“总公司”,如其具备“投标人安全资质”所需证书,需为其自身所有,持证人的名称应为“****点击查看”。经在“****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下的**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并无本项目评分办法“投标人安全资质”所需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证书,请核查专家评委在“投标人安全资质(满分3分)” 的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即是否存在将非“****点击查看”的证书认定为其所具备的证书,或证书只满足“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或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之一即赋满分3分。”的质疑成立的结论。****点击查看公司中标第一候选人的资格。
(三)为保证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点击查看联通****点击查看公司和**立鼎****点击查看公司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点击查看公司和**立鼎****点击查看公司两家公司都是经公开信息查询或经市场调查对供应商机房不符合机房安全等级要求提出了质疑,****点击查看公司举证澄清说明信息来源和合规性。
(四)为保证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我司请求对**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招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整个招投标流程进行全流程审核,并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招标。
三、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1:贵公司质疑事项1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投诉情形,该规定不适用质疑人质疑情形。贵公司以该条款规定提出质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依据不充分。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点击查看公司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需涵盖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及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贵公司所提供的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B)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不一致。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3:贵公司质疑事项3中所提出的“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同投标人的质疑文件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内容、格式高度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如电子文档属性、生成痕迹相同)。”与现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存在明显不符。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点击查看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综上,贵公司质疑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依据不充分。****点击查看联通****点击查看公司和**立鼎****点击查看公司两家公司串通投标,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4:《****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质认证证书申请条件并不等同于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并未设置歧视性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贵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且已参与投标。现在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均不成立。处理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如对本答复不满意,贵公司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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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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