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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市级猪肉储备承储企业的
公 告
为切实落实我市猪肉储备任务,确保猪肉储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结合实际储备管理情况,采取优胜劣汰原则,现特向社会公开遴选增补承储企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方式
采取“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承储、市场运作、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管理方式。
二、增补品种、数量
增补品种、数量:活体猪75吨(1500头)。
三、申定程序
1、初审。申报单位向县级发改(粮食)部门报名,由县级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猪肉资质条件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申报单位进行文审和现场资格初审,提出意见并对申报表加盖公章****点击查看委员会。
2、复审。****点击查看委员会成立市级猪肉储备单位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复审(文字材料和现场实地)。
3、公示。复审合格单****点击查看委员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具备承担市级猪肉储备任务资质,并列入市级储备猪肉承储单位备选名录库。
4、选取。市发改委组织市级猪肉储备单位资格审查组从承储单位备选名录库中择优选择承储单位。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由符合资质条件(资质条件见附件1)的企业自愿申报。
(二)拟承储单位应向县级发改(粮食)部门申报市级储备
猪肉承储资格,并提供如下材料:
市级储备猪肉活体猪储备企业:A、**市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企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2);B、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C、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D、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E、饲养场布局平面图;F、饲养场防疫管理规定;G、饲养管理规定。
五、其他要求
请各申储企业按上述要求于2025年8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审查发现申报材料虚假情况,则取消其承储资格。
联系人:董烨 电 话:0357-****点击查看600
附件:1.**市
2.**市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企业资格申报表
附件1
**市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企业资质条件
**市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企业资质条件规定如下:
一、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A****点击查看银行资信,****点击查看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3、有组织、管理基础场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4、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5、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6、能够承担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安全责任及肉类市场、储备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一)选址。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应远离交通要道和公共场所,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二)规模。承储单位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3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30头,常年存栏量应在3000头以上,育
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
(三)布局。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活畜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按照活猪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圈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四)设施。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配备病畜隔离、污物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圈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畜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三、承储单位防疫的要求
(一)人员。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即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工作服须定期清洗消毒。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为防止疫病传播,工作人****点击查看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活畜的配种工作,饲养人员各负其责严禁相互串栋。
(二)消毒。养殖场要有消毒计划,场地要按计划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并保持记录。圈舍每批活猪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火焰、熏蒸消毒。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记录;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定期对活畜进行消毒并保持记录。
(三)引种和引畜。活猪承储单位应采取自繁自养。如需引种,种畜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种畜场,并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畜合格证。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四)免疫。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免疫程序和接种计划,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所用疫苗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购进的疫苗应按规定要求保存,不得使用过期疫苗。免疫器械和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如需废弃的按要求处理。养殖场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五)寄生虫控制。驱虫程序的制定应符合《NY/T 3189-2018 猪肉饲养场兽医卫生规范》的规定。活猪驱虫药物的使用应执行无公害标准,符合《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的规定,并保持记录。
(六)病畜的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对可疑病畜应隔离观察诊断。对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可疑病畜,应按《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NY/T 3381-2018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的规定进行高温、焚化或深埋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出售病死畜。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化的原则;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处理后的粪污应符合《GB/T 36195-201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七)兽药。兽药的使用必须是国家批准文号的药物,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育肥后期的储备活猪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
(八)其他。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入,外来车辆、动物、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车辆和工具不得出承储单位。活畜须具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运输工具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栏,应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出栏活畜。
四、承储单位饲养管理的要求
(一)饲料。活畜的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5032-2006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剂使用准则的要求;预混合饲料及全价配合饲料必须注明药物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并保持记录;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使用含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在储备活猪出栏前,按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禁止饲喂变质、霉变、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他畜禽副产品。
(二)饮水。饮用水应符合《NY 5027-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的规定,应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五、承储单位信用的要求
承储单位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无欺诈、违规经营及偷漏税款等情况;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承储单位应对储备活畜的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公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附件2 | ||||||
**市市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企业资格申报表 | ||||||
申报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饲养场性质 | 是否承担过市级储备任务 | |||||
统一信用代码 |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 | |||||
总投资额(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职工总数 | 管理人员数 | |||||
兽医技术人员数 | 饲养人数 | |||||
平均存栏数(头) | 上年度出栏数量(头) | |||||
猪场总占地面积(㎡) | 猪舍建筑面积(㎡) | 猪舍总栋数 | ||||
是否有自繁自育能力 | 饲养品种 | 存栏总数(头) | ||||
存猪存栏数(头) | 断奶仔猪存栏数(头) | 育肥猪存栏数(头) | ||||
母猪存栏数(头) | 后备母猪存栏数(头) | 种公猪存栏数(头) | ||||
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文件 | 是否使用了盐酸、克伦特罗、砷制剂、己烯雌酚等违禁药物 | 生产区入口处是否有消毒设施 | ||||
是否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 | 病死畜及废弃物是否进行了无害处理 | 畜舍入口处是否有消毒设施 | ||||
是否有免疫程序且按程序接种 | 兽医使用是否执行休药期 | 近三年场内是否有疫病发生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