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851,867.00 元(首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含)起租金逐年递增3%。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年支付,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支付具体内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仅限用于住宅使用(不得从事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生产等非居住类经营,不得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房屋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应自项目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履约保证金:第二年房屋含税租金的20%(取百元位整数,即十位数四舍五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与承租方生产经营及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通讯费等任何费用(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承租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需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范围仅限“住宅使用”,不得从事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生产等非居住类经营,不得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2)经营前需按规定向**市相关部门(如住建、市场监管等)办理合规经营手续(如备案、许可等),取得有效经营资质后方可运营,资质文件复印件需提交出租方存档。承租方经营资质到期前30日,需将更新后的资质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存档。若资质变更/注销,需在变更/注销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 (3)经营过程中需遵守《**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因经营活动产生超标噪音、油烟、垃圾堆积等扰民问题,不得损害出租方及周边业主合法权益。 7.禁止用途: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作“员工集体宿舍”,本次租赁所指 “员工集体宿舍”定义为:单套住宅内居住人数超过6人(含)、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不含),或通过违规隔断(如采用石膏板、木板等非承重材料分割房间)增加居住单元,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及**市住宅居住功能要求的使用形式,如违反约定可按《房屋租赁合同》(样稿)第十一条追究违约责任。 8.标的房屋按现状交付使用。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承租方需装修房屋的,应提前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改造方案(含施工图纸、安全措施),方案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及**市施工建设规范,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经出租方书面批准后,承租方方可委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装修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 9.装修限制:承租方装修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动水电主管道,不得产生超标噪音、粉尘污染;若因装修给邻里或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维护责任: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房屋及装修设施的日常维护(如墙面、地面、厨卫设施等),承担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逾期未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承租方承担扩大部分责任。 11.装修归属: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房屋内固定装修成果(可移动家具家电除外)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或破坏;承租方可拆除空调、可移动衣柜等设施,但需恢复墙面、地面原状,未恢复的,出租方可代为施工,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标的房屋面积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实地现状为准。 13.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承租方竞得后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签约人,承租方在出租方允许的条件下有权将房屋自行转租、分租给第三方并自行与转租、分租的承租方签约,自行决定租金标准及相关安排,自行向转租、分租的承租方收取租金,但不得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房屋;转租、分租不影响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承担责任;转租、分租的承租方未向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承租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抵押、担保或作其他保证行为。 15.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
租期 | 五年 |
有无免租期 | 有 |
免租期时间 | 6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7.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