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3号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3年合作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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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8-15

招标详情

温州中亚企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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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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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鹿**公园路3号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3年**经营权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挂牌价格 出租面积
30.50 万元/年
出租面积106.61平方米(营业面积96.34平方米,仓库10.27平方米)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商业
所在地区 **省 **市 鹿**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出租标的地址 交易机构
2025-08-15
2025-08-21
**市鹿**公园路3号

项目咨询请联系 吴先生、胡先生|联系电话:0577-****点击查看6622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使用(原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截止)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属于房管公房,目前由****点击查看实际管控经营。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使用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此次交易中的项目采用网络竞价(结果行权)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人追加报价,用时600秒(该阶段最高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60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用时至多3600秒。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点击查看
联系人 李绍芳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7-****点击查看3142
联系地址 **市**东路1号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30.50 万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年租金起始价30.5万元,无递增。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放弃
租金支付要求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出租用途 商业,只能开设县前汤圆店品牌公园路餐饮门店。**经营期间,经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标的用途和品牌使用权。如经营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标的和品牌使用权,并要求经营方支付产生的经济损失。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转让方:****点击查看〔《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中为甲方〕;标的管理方:****点击查看**公司〔《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中为乙方〕;标的经营方:本次标的转让最终中标方〔《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中为丙方〕。标的担保方:本次标的转让最终中标方的自然人担保人〔《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中为丁方〕。 2.标的交付事项:经营权转让中标后,四方签订《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之日视同正式移交标的,如遇标的房产未按时腾空,转让方有权单方面根据实际腾空情况决定延后标的交付日期,合同起始日做相应顺延,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变,投标方参与竞标即视同无条件接受本条件约定。 3.年经营权包含“年租金”(起始价:30.5万元)、“年度县前品牌使用费”(1.4万元)、“年度营收分成”(年度营收保底金额200万元;年度营收分成比例从10%起以超额递减方式递减至7%止)。年经营权溢价在年租金中体现。 4.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5.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成交价的50%(四舍五入取整),由转让方向经营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转让方存放期间不计息,经营权届满或终止后,由转让方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经营方。经营方应在标的成交之日起5****点击查看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收到转让方“**合同”复印件后返还给转让方。 6.标****点击查看集团网站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管理方、经营方、担保方等四方共同签订3年期限《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履约,本方案未尽事宜在《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中约定。《县前汤圆店公园路分店**合同书》在以条文中简称为“**合同”。 7.标的物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签订书面移交单),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仅提供部分经营设备设施(详见设备清单),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以及不保证与原房屋相关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等完整性。投标方需自行到标的现场进行勘察,对标的作详细的了解,相关风险意向经营方参与竞标时须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转让方、管理方提出任何主张。 8.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如对公园路分店进行装修,费用由经营方承担。装修前经营方需将装修方案和装修效果设计图,及消防、住建、市监、历史街区办等相关部门批复手续,转让方**管理方共同审核后才可以装修。“**合同”到期终止或中途终止,经营方投入置办的内外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经营方不得随意将装修拆除、破坏,需完好移交给转让方。 9.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因经营需要为公园路分店置办各类设备的,所有成本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合同到期终止或中途终止,经营方投入置办的可移动设备应在合同终止时按时清退(经营方拆除可移动设备时按上述第三款第6条相关约定执行),如逾期腾空则视同经营方放弃,归转让方所有。 10.公园路分店原则上开业时间应当在标的交付后的两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11.标的**经营期间,由管理方负责对公园路分店进行“县前汤圆店”品牌文化和软装方面的提升,费用由管理方承担,原则上费用控制在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以内。具体提升细节(采购时间、采购品类)在标的转让成功后由管理方和经营方另行协商约定。 12.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公园路分店的经营产品应当参照县前汤圆店县前头总店并根据本项目实际经营面积、区域消费人群等客观因素做适当增减,其中汤圆和包点类产品必须经营,经营产品由经营方向管理方报批。公园路分店开业时经营产品首次报批需在开业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方报批,管理方在5个工作日回复。店内严禁代理、经销和“县前”品牌产品形成同质化竞争关系的其它品牌食品。店内严禁销售侵犯他人包括且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产品。 13.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公园路分店经营中所涉及到的“县前”品牌的所有权均归管理方所有。“县前”品牌包含“县前汤圆店”店招、店名、店址、品牌形象、相关品牌文字、“县前”商标、品牌图形和标志标识以及其从属的“中华老字号”、“中华名小吃”、“非遗技艺”等商誉、老字号产品定位和技艺等无形知识产权资产。经营方不得在公园路分店限定经营场所(公园路3号)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管理方上述无形资产;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得以转让方、管理方所有县前品牌和公园路分店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经济活动。除联网店铺收银系统的外卖平台外,经营方不得以任何名议开展线上平台销售业务、商超业务以及另设各种形式的外设加工点、提货点等业务。 14.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营期间,经营方不得以转让方、管理方所有“县前”品牌、大南门分店等名义对外发行和销售任何有价票券(包括但不限于代金券、汤圆券、蛋糕券、优惠券、充值卡等)。“县前”品牌的票券业务由转让方、管理方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经营方承诺无条件按转让方、管理方的《****点击查看县前汤圆店品牌票券管理办法》执行。《****点击查看县前汤圆店品牌票券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方以任何名目私自对外发行销售的各类有价票券均由经营方全权负责,经营方自行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后果,与转让方、管理方无涉。经营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转让方、管理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经营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管理方损失的,经营方还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15.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公园路分店的收银系统由管理方和经营方共同联网监管,管理方有权对公园路分店经营项目执行各种形式的营收监督、巡查。 16.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公园路分店的日常食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工作由经营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有权对经营方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管理方有权对经营方负责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管。详见“**合同”详细约定。 17.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不得将公园路分店店铺经营权和管理方所有并交付给公园路分店限定经营场所使用的“县前”品牌有限制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转让、转租、转包、转借给第三方,不得将公园路分店店铺经营权和管理方所有并交付给公园路分店限定经营场所使用的“县前”品牌有限制使用权对外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18.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不得以管理方所有“县前”品牌开展任何预包装产品业务,“县前”品牌预包装产品业务由管理方统一拓展和管理。后续管理方推出并统一发货的“县前”品牌预包装产品在公园路分店必须进场售卖,经营方须无条件执行,管理方和经营方可以另行签订预包装产品一品一合同执行。 19.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必须在公园路分店经营项目上独立注册经营并取得相关证件,独立对外承担债权债务、自负盈亏以及承担各类经营责任。 20.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必须大力支持管理方“县前”老字号品牌的连锁拓展规划,对管理方后续拓展的县前汤圆店品牌门店给予全方位和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并能积极参与其中协同发展。 21.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转让方支付“年租金”。“年租金”从标的交付之日起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租金无递增,经营方需于每三个月起始日之前的10天内按时、足额的缴入****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其中:经营方应在标的成交后5****点击查看中心支付首期三个月的“年租金”,交易中心收到转让方“**合同”复印件后返还给转让方。详见“**合同”详细约定。 22.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公园路分店的所有营业收入由经营方统一收取,经营方保证将公园路分店经营项目的所有营业收入纳入管理方、经营方双方共同联网监管的收银系统。经营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管理方支付“年度县前品牌使用费”、“年度营收分成”。具体结算项目和支付方式如下: (1)年度县前品牌使用费 合同有效期内,公园路分店**经营期间,经营方每年需及时、足额的向管理方缴纳“年度县前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4000 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年度县前品牌使用费”从标的交付之日起算,每一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经营方需于每一年起始日之前的10天内按时、足额的缴入****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其中:经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方支付首年“年度县前品牌使用费”。详见“**合同”详细约定。 (2)年度营收分成 经营方每年需及时、足额的向管理方缴纳公园路分店**经营项目的“年度营收分成”。“年度营收分成”由“年度营收分成(保底部分分成)”和“年度营收分成(超额部分分成)”两大部分组成,“年度营收分成(保底部分分成)”每3个月支付一次,“年度营收分成(超额部分分成)”在年度营收分成结算后支付。年度营收分成结算以公园路分店一个“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周期”一年结算一次,结算时间在一个“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周期”结束后的10日之内,以公园路分店**经营项目管理方、经营方双方共同联网监管的收银系统(由经营方出资购买并负责维护)营收数据为结算依据进行年度营收分成结算。具体的年度营收分成计算方式见(公园路分店年度营收分成计算表),支付方式见(公园路分店年度营收分成支付方式),更加详细的内容详见“**合同”约定。
租期 3年
有无免租期
免租期时间 10天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经营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非法人组织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2.意向经营方须提供公示期内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披露项目当月止的前整两年时间)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经营方参加经营权竞价活动;(以提供公****点击查看银行出具的企业或个人征信报告为准)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5.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点击查看中心在项目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5年8月15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8月21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5年8月21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资产展示安排: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下午5时止。 3、报名、咨询地点:**市江滨东路1****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拍卖行。 4、资产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0577-****点击查看6622 6、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自由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8月25日10:00;限时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8月25日11:00)。
项目附件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吴先生、胡先生 电话 0577-****点击查看6622
传真 邮箱
地址 **省**市鹿**海事路17号七楼 网址 https://www.****点击查看.com/WZPT/
**机构 名称 ****点击查看公司 联系地址 **市江滨东路1****点击查看中心一期二楼
联系人 吴先生 固定电话 0577-****点击查看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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