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海南州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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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日 16:41 **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24〕765号)相关规定,结合**州实际,州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关于规范**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住建局、****点击查看监管局意见,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踊跃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6月3日至6月12日18时。相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时限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委(价格科)。

联系人:祁梅君

联系电话:0974-****点击查看665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qq.com


****点击查看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





****点击查看发改委关于《关于规范**州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2026年1月12日修正))《**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24〕765号),结合我州实际,对《关于规范**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南发改〔2022〕13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本收费通知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点击查看服务所收费,****点击查看政府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四)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等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其它费用。

(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点击查看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管理。****点击查看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以及公寓、别墅、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等物业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星级和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点击查看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评定后确定收费标准,也可****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30日内,将具体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报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通过自行管理形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服务方式和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予以约定。

(六)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电梯、二次加压设施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所产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上述事项费用。

3.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房地产等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政府投资类房屋交付后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入住使用,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或者房屋未装饰装修,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同时未堆放物品的,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收,但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减免物业费的书面申请,约定有关事项。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事项及收费标准如下:

(三)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环卫、邮递、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

(四)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分配和用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停车服务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三、监督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向业主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点击查看委员**意,自行出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并应向有管辖权的物业行政主管、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三)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时,应当出具相应凭据;费用收取、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公示。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季度公示,且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收支情况。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附则

本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补充通知与原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