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 **某部警卫人员购买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2024-05-28 2、原公告内容: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更正为: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一)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招标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且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五****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六)本项目特定资质: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七)投标人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分包行为,转包和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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